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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修斯原则:基督教二元政治观的形成 内容提要:二元政治观是古代中世纪基督教政治哲学的核心。它由耶稣奠定思想基础,经由安布洛斯和奥古斯丁等教父的发展,到格拉修斯正式形成。格拉修斯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教会的精神权力与国家的世俗权力分离的思想。
关键词:格拉修斯 基督教 二元政治观
二元政治观是古代和中世纪基督教政治哲学的核心。它一方面挑战极端的神权政治和极权的世俗政治传统,另一方面也拒绝了消极遁世的宗教传统。它认同一种在当时的世界属于全新的政治与宗教关系模式,即在人生的彼岸与此岸,社会的精神权力与世俗权力、教会与国家、“上帝的物”与“恺撒的物”之间作出区分,划出两者各自的范围,并使两者保持某种紧张和富于弹性的平衡。它要求教会在世俗社会承担起责任,控制精神权力,抵御世俗国家的侵犯,并以社会道德权威的名义,对世俗统治者进行监督;它使世俗国家退出精神领域,满足于世俗的政治角色,同时也抵御教会建立极端的僧侣政治的欲望。这样一种政治观念对于西方政治文化特点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从耶稣训诫到奥古斯丁的“双城论”
作为基督教的基本信仰,二元政治观的思想基础是由耶稣奠定的。《圣经》记载了耶稣的一句著名训诫:“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这句话的直接含义是关于纳税的训喻,但它却揭示了基督教对待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之间关系的根本态度。在这里,耶稣首次在“恺撒的物”与“上帝的物”之间作出了二元分割。他承认了王权的范围,但以确认上帝的权力范围为前提;他肯定了上帝的权力范围,但也为王权留出了地盘。这句话的前后两部分是相互限定的,耶稣采取的是二元主义而非一元主义路线。
耶稣的这句话构成基督教二元政治观的教义基础。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耶稣的这句话“表达了基督教首要的政治原则”。然而 ,耶稣只是在原则上区分了“上帝的物”和“恺撒的物”,耶稣的训诫需要后世神学家们的阐释和引申,才能成为基督教关于神权与俗权关系的普遍原则。
在君士坦丁之前,教会与国家间处于敌对状态,教会神学家还不可能企望在合法的体制范围内厘定两者的权力界限。尽管有人力图从早期教父的思想中挖掘二元主义的政治思想,比如G.卡斯佩里以结构主义的解释方法,确认“两剑论”(精神之剑与世俗之剑的区分)出自奥利金而不是一般认为的源于中世纪,但他的说法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实际上,只有在“君士坦丁革命”之后,教权与俗权在体制内的合法关系问题才会真正提上日程。
在教会获得合法地位后,面对教权被世俗权力吸收的危险,从君士坦丁时代到奥古斯丁时代,教会及其思想家们关注的重心在于维护教会的独立,以及信徒的精神事务和宗教生活免受国家控制的自由。
教父们形成一种意识,即认为政治秩序本身虽然是正义原则的一个表现,但同样的原则也存在于另一种秩序中,即教会中。教会是尘世间相对独立的秩序,它不存在于国家内部,而是与国家平行的。教会有自己的法律和原则,自己的行政权威,它们完全不依赖于国家。作为外在于和独立于国家的教会权威,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两个独立但又紧密联系的权力的关系。所以,尽管君士坦丁使异教国家变成了基督教国家,但教会领袖们一如从前,仍坚持拒绝承认任何世俗统治者在精神事务中的权力。阿奎利亚的鲁菲努(Rufinus of Aquileia)在其编年史中保存下了君士坦丁在尼西阿会议上对主教们的讲话。根据这个记载,君士坦丁非常清楚地确认了帝国权力在教会事务上的界限。他坦白地承认,他在精神事务上对主教没有裁判权,而主教对全体基督徒却有裁判权。鲁菲努斯这段记载的历史真实性无法确认,如果这段话并非君士坦丁所说,它至少也反映了那个时代像鲁菲斯这样的教会人士的观点。
尼西阿会后不久,我们看到,尽管科尔多瓦的荷西乌与帝国法院有密切联系,但他却以最鲜明的语言拒绝皇帝有任何权力干预教会事务。他警告君士坦丁不要干预教会事务,上帝已把王国赐予他,而让教士掌管教会事务。他要记住,就如任何反对他的人都是背叛上帝,而如果他以为可以把教会事务置于他的管辖之下,他就会铸成大错。卡莱尔评论说:“荷西乌的语气是非常有力的,也许标志着那时出现了一种对教会独立于国家更为珍视的情绪。”
到安布洛斯那里,原来多少有些朦胧的教会独立的要求发展成了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较为清晰的界定。他的言行在政教关系上确立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教会在宗教事务上具有独立的管辖权,不受世俗权力的干预。在他的心目中,教会的某些权利,就其事务本身的性质来说,根据上帝对世界的安排,是神圣的和不可亵渎的。国家的管辖权不能扩充到严格说来属于教会的事务上。
第二,他清楚地意识到,教会有自己的裁判权,所有的基督徒,无论其等级地位如何都必须服从。皇帝作为教会的儿子,也必须服从教会的权威和纪律。皇帝在教会之内,而不是在它之上。虽然他承认世俗秩序的神圣性,坚持基督徒有服从的义务,但是,当统治者严重犯罪时,教士必须予以谴责。
第三,神职人员享有免于世俗司法权审判的特权。
卡莱尔认为,“安布洛斯是教会独立的第一个倡导者,他也是最清楚地意识到皇帝权力甚至在世俗事务中的有限性的教父之一。”
如果说安布洛斯的目的是在世俗权力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为教会争取宗教事务上的独立权利的话,到奥古斯丁那里,面对西罗马帝国摇摇欲坠的局势,他开始在价值地位上抬高教会,贬低国家。一般说来,奥古斯丁并没有将教会等同于上帝之城,世俗国家等同于世人之城。他关于两个城的区分是两个社会群体的区分,即被拯救的和受惩罚的,这是“末世学的现实”。奥古斯丁的直接目的,是要将基督教的未来与帝国的命运分开。但他有的时候就将上帝之城等同于教会,声称“教会甚至现在就是基督的国度,天上之国。”虽然在权力关系上,奥古斯丁仍然限于为教会争取独立地位,但在价值地位上(而不是权力体系上),他的思想至少包含着将教会置于国家之上的倾向。
2、格拉修斯原则的提出
奥古斯丁的双城论尽管在理论上意义深远,但它并不是对教权与王权关系作出的具体而清晰的界定。这个任务到5世纪末的教皇格拉修斯(Gelasius)那里才得以完成。由于格拉修斯的理论影响巨大,并且在后世甚至直到今天都引起了无尽无休的争议,我们这里需要将其大段地摘录下来。
在494年写给皇帝的一封信中,格拉修斯写道:
“皇帝陛下:这个世界首先由两种权力统治着:牧师神圣的权威和皇帝的权力。两者中牧师的责任更重些,因为在末日审判时,他们要就国王的命运向上帝作出交代。您知道,最仁慈的儿子,尽管您的尊严高踞全人类之上,不过在负责神圣事务的那些人面前,您需虔诚地低下高贵的头,并从他们那里寻求得救之道。您明白,根据宗教制度,在神圣事务的接受和正确管理问题上,您应该服从而非统治。在这些事务上,您依赖他们的判断而不是使他们屈从于您的意志。因为,如果主教们视您握有的皇权为神所授,在世俗事务中服从您的法律,那么请问,您应该以怎样的热诚服从那些负有管理神圣事务之责的人们呢?”
在写于496年的另外一段话里,他写道:
“在基督降临世间之前,有些人虽然从事世俗事务,却正当与合法地同时是王和祭司。……但是,当基督这位真正的王和牧师莅临后,国王不再享有牧师的头衔,牧师也无权得到皇权的荣耀。……因为基督了解人性的弱点,为了其臣民利益,以精妙绝伦的安排厘定了两者的关系。他根据它们自身适当的行为和不同的尊荣,将两种权位区分开来,以使他的臣民因健康的谦恭而得到拯救,而不至因为人类的骄狂而再次迷失。这样,基督教皇帝为了得到永生需要教士,牧师在世俗事务上依赖皇帝政府的管理。按这种安排,精神行为远离尘世的侵害,’上帝的战士’也不会卷入世俗事务,而那些从事世俗事务的人也不再掌管神圣事务。这样,两种秩序都保持着其谦卑,它们都不会通过使另一方屈从于自己而得到提升,每一方都履行特别适合于自己的职责。”
3、对格拉修斯原则的诠释
格拉修斯的话在中世纪的政教之争中无数次地被引证,既用来支持也用来反对教皇的权力,既用来捍卫王权的自主性,也用来确认教皇的优越地位。S.M.弗尔德曼说:“格拉修斯的从奥古斯丁那里引申出的’教会—帝国’理论可做不同的解释,至少在6个世纪里被教皇和皇帝所使用。”
关于这段文本的真实涵义,当代学者中仍有争论。格拉修斯的这两段话到底意味着什么?有的学者认为,格拉修斯是建立了一种“平衡的二元主义”原则,但也有人将其解释为在确认两权分工的同时将教权置于皇权之上。
卡莱尔认为,“5世纪的讨论属于政治理论发展的一个阶段,社会二元主义概念正在形成”。他解释说,格拉修斯关于两种权力关系的理论意味着,“在基督教社会,精神和世俗权力被委托于两种不同的秩序,每一个权威都来自上帝,每一个在自己的领域内都是最高的,每一个在自己的领域内都独立于另一个。”格拉修斯也意识到,尽管两种权威互相独立,在各自的领域中是最高的,但它们还互相依赖,不能互相脱离联系。这样,每一个在自己的领域内是最高的,但在其它领域内,它又是从属的。国王在精神事务上服从主教,而主教在世俗事务上服从国王。格拉修斯清楚,两种权力的区分不会是彻底的,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在于,在某种关系中,每一个都具有高于另一个的权威。进一步说,格拉修斯可能感觉到,两者中哪一个更高的问题不可能完全被回避。他的确只限于论证,教士的职责更重些。所以,格拉修斯原则属于二元主义原则,“明确的社会权威二元化理论没有人比格拉修斯做过更清晰的讨论。”B.特尔纳相信,格拉修斯的话既可被解释为支持平衡的二元主义,也可被解释为支持教皇优位(superiority),而D.克拉克将格拉修斯的理论归结为“更平衡的二元主义”。
另有学者认为格拉修斯实际上将教权置于王权之上。W.乌尔曼指出,从皇帝的立场看,格拉修斯的思想即使不能解释为“恺撒—教皇主义”,至少也表明了对平衡的二元主义——平分权力——的支持;可对格拉修斯来说,皇帝权力起源于上帝的意义在于,皇帝在罗马大公教会的普世身体之内,并不意味着皇帝与教皇平分秋色。在普世教会僵硬的教阶制内,只有教士有资格在神圣的和宗教的事务上进行教导和发布指示,只有教皇至高无上。这里并没有提出“基督教社会任何形式的均衡的二元主义”,它提出的只是“劳动分工原则”。S.弗尔德曼也认为,在格拉修斯看来,教会权力比皇帝的更重要”,他建立的是非平衡的二元主义。皇帝分享了权力,但教皇行使比皇帝更多或更重要的权力。”
还有些学者注意到格拉修斯在论述教权与王权时使用了不同的术语,即他赋予牧师的是“权威”(auctoritas),而用于皇帝的术语是“权力”(potestas)。E.卡斯帕尔争辩说,“权力”意味着由实际力量支持的真正的最高权力,而“权威”仅仅是道德影响力。但其他一些学者则对这两个术语作出了另外的诠释。如W.乌尔曼指出,根据格拉修斯所熟悉的罗马法语言,“权威”可以指内在的统治权利,“权力”仅是执行命令的代表性的行政权力。根据这种解释,这段话是教皇神权理论最初的表达。还有学者认为,这两个词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格拉修斯使用不同术语仅仅是出于修辞考虑,避免用语重复,没有多大意义。
如果仅从字面上看,我们能够肯定的是,格拉修斯在这里明确阐述了政教分工原则,即主教(牧师)权力和国王(皇帝)权力分开的原则。我们知道,罗马帝国的传统是两权合并,格拉修斯的思想是对教会长期独立要求的一个完整的概括。只有基督有资格同时是王和祭司,但人类的权力必须将两者分开。无论他所用的“权力”和“权威”术语的实际意义如何,他的确明白无误地否定了罗马皇帝“牧师—国王”的身份,将原本结合一体的权位劈成两半,其中一半给了主教。他把人类生活区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领域,建立了两个彼此独立的权力体系,其中每一个在自己的领域内都是最高的,每一个在另一个领域中都要服从另一个权威。
在两权区分的基础上,格拉修斯给了主教更高的权力吗?这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根据基督教信仰,精神权力在价值体系上无疑比世俗权力更尊贵,这是大家都能接受的。格拉修斯在此基础上又向前多走了一步,即声称主教要对皇帝的灵魂得救对上帝负责。但格拉修斯所申张的教会权力严格局限于宗教事务领域。他没有像后来的教皇那样,认为王权源于教权,凌驾于王权之上,他只是主张在关涉灵魂得救的问题上,皇帝个人要服从牧师。他没有试图侵夺王权的世俗地盘,因为他的前提是在世俗事务上,牧师要服从皇帝。W.乌尔曼一派学者迷失于文字的考证中,而忽略了从思想史发展的长过程和当时的大背景中对有关思想意义的考察。作为教皇,格拉修斯的重心在于强调教会的权力,这是事实,但他所处的时代,皇权绝对高于教权,他只有提升教权,才能达至两权的二元分化和平衡。在他的时代,教会所要求的只是在精神事务上的独立。他虽然声称教权更重要,但并不指望将教权置于王权之上。所以,尽管后世的人们可以从格拉修斯的话中引申出不同的理论,但是他的基本倾向是二元主义的。实际上,即使这个申张教权独立的二元主义,在当时也只是一种过高的要求而非现实。帝国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根本没有接受二元主义观念。教会的独立是有限的,皇帝合法地行使着对教会的最高监护权。格拉修斯在这里只是完整地阐述了政教二元分离的思想,其实现还要等待时日。
注释:
《圣经·马太福音》第22章,第21节;《马可福音》,第12章,第17节。
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The Medieval Contribution to Political Thought,Oxford University,Press,1939,p.11.
Lester L.Field,JR., Liberty, Dominion, Two Swords: On the Origins of Western Political Theology(180-398),University of Notredme Press,1998,ⅩⅤ.
R.W.Carlyle, A.J.Carlyle, 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 Bar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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