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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安《学习时报》撰文:关于当代中国政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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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20: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1月23日 16:34学习时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关于当代中国政教关系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王作安

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需要处理好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我国大多数人不信仰宗教,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人信仰宗教,需要处理好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的关系;我国正处在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宗教出现增长势头,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有所扩大,需要处理好宗教与社会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张无神论,特别需要处理好政教关系。在以上涉及宗教的诸多关系中,政教关系无疑最重要,也最为关键。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必须处理好政教关系。

在当代中国政教关系问题上,一些西方国家研究者认定中国宗教是“官办宗教”,或者叫“国家控制宗教”,并把此作为他们攻击中国政府“压制宗教信仰自由”的一个重要依据。这种看法源于意识形态偏见,也是西方文化中心论作祟,但由于西方宗教学说在国际上长期占据垄断地位,又占据话语高地,这种谬误流传甚广,在国际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在我国,尽管几十年来对宗教问题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当代我国政教关系的研究严重滞后,有深度、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很少。本文拟先对欧美国家以及中国历史上的政教关系进行简要分析,再试图对当代中国政教关系做些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

一、欧美国家的政教关系

在广义上,政教关系是指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世界上许多学者把政教关系中国家政权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单列出来,作为独立研究对象,于是就形成了狭义上的政教关系概念。本文采用狭义上的政教关系概念。

由于历史传统、文化渊源、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不同,世界各国政教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大致可以划分为政教合一、政教主从、政教分离等三种模式,每种模式又有多种实践类型。政教合一,中世纪西欧国家的情况十分典型。政教主从,中国古代政教关系即属此类。尽管当代世界各国政教关系的实际状况差异很大,但政教分离是许多国家在处理政教关系上的价值取向。

宗教信仰自由,需要有制度保障。其中一项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制度设计,就是实行政教分离。只有实行政教分离,才能有效防范某种宗教、某个教派通过控制国家政权或者依托国家政权,取得特殊的权力或者地位,造成宗教之间的不平等、不宽容,进而阻碍宗教信仰自由的普遍实现。

一般认为,政教分离原则在宪法中得到确认的首先是美国。建国初期,为了防止产生国教和造成宗教之间、教派之间的不平等,1787年通过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对出任公职者进行宗教方面的测试。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1802年托马斯·杰弗逊在给康涅狄格州丹伯里浸礼会教友协会的一封信中写道,宪法第一修正案反对由法律建立宗教,就是为了在国家与教会之间树立一道“隔离之墙”。从此后200多年的历史看,在一个有着强大宗教传统的国家,在政教之间筑起一堵“隔离之墙”有其积极意义,但完全的隔离又是如此之难。美国许多人至今还在争论,政教之间到底应该是“一堵墙”还是“一张网”?

欧洲的情况更为复杂。历史上,一些欧洲国家皇权(王权)与教权的斗争十分激烈,双方都想绝对地控制对方,获得世俗和精神两界的完全权力,结果是政权与教权之间无休止地进行争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无尽的灾难和痛苦。现代欧洲国家虽然主张政教分离,但实际上并不彻底,一些与政教分离原则相悖的现象依然存在。英国、冰岛、挪威、丹麦、芬兰、马耳他、列支敦士登、希腊等国家,至今还保留国教或者官方宗教,虽然被认为只具象征意义,但作为国教或者官方教会仍然享有一些特权。如英国圣公会20多位主教因在教会中的地位,自动享有英国议会上院议席;挪威宪法规定,“在内阁成员中,信奉国教者应占过半数”;希腊正教会是唯一拥有“公共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保加利亚、俄罗斯、法国等欧洲一些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政教分离,事实上国家对各宗教并不一视同仁。如保加利亚宪法规定“宗教机构与国家分离”,但又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的传统宗教是东正教”,东正教享有比其他宗教优越的地位;俄罗斯宪法规定“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但事实上把东正教置于主导宗教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其他宗教无法与之比肩;法国的政教分离模式被西方一些学者认为有些苛刻,但天主教享有事实上的优越地位。

由此可见,绝对的政教分离是不存在的,由于传统不同,欧美国家的政教分离状态及其程度不尽相同,形式各异,不存在什么普适模式。

二、中国历史上的政教关系

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全国性政教合一的情况,只有西藏实行过地方性的政教合一制度,达赖喇嘛集行政与宗教大权于一身,直到50年前才被废除。总体上看,中国历史上的政教关系,一以贯之是皇权支配教权,或者说教权服从皇权,属于政教主从型。

几千年中国封建王朝,君道至尊,皇权至上,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铁律。封建统治者对待宗教,主要是善加利用和严密控制并用。以儒为先,佛道辅之,是封建统治阶级实行意识形态控制的不二法门。尽管主要依靠作为世俗政治伦理学说的儒家思想,但佛教、道教作为宗教所具有的神圣、超验等功能,正是儒家学说所缺乏的,可以作为重要补充,通过神圣性进一步强化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在封建统治者那里,宗教成为推行政治教化的辅助工具,即“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同时,封建统治者对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则严加控制,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宗教进行严格管理,如核准设立寺观庵院,颁布度牒,禁止大规模宗教集会,禁止教职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远游等。对宗教势力的壮大十分警惕,一旦宗教势力过度膨胀,甚至威胁到政权基础的稳固时,封建统治者就会采取严厉的压制措施,历史上出现的“三武一宗”灭佛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宗教也依托国家政权立足和发展,正如两晋时期著名僧人道安所说的“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佛教比附儒学,维护纲常名教,助王化于治道,言帝王即佛化身,将忠君与事佛等同。道教从产生之初就提出“助帝王化天下”,将自己的功能角色定位为王道的辅佐,维护皇权朝纲。伊斯兰教亲儒、补儒,移植儒家“五常”观念,明清之际伊斯兰教学者王岱舆更是强调“忠于真主,更忠于君父,方为正道。”

总的看来,中国古代封建政权对待宗教主要出于政治动机,目的是维护皇权的至尊和巩固统治地位,只要宗教不威胁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封建统治者对宗教一般比较宽容,采取利用的政策。

内蒙-和声细雨(854784867) 17:56:52
王作安《学习时报》撰文:关于当代中国政教关系2009年11月23日 16:34学习时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三、当代中国政教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条件下,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政教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应当实行政教分离,但对如何实行政教分离并没有给出具体答案,完全靠我们自己在实践中去探索。

新中国建立后,一方面宣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一方面支持各宗教对不适应社会深刻变革要求的宗教制度进行改革。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实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等级和剥削压迫,摆脱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外国势力的控制和利用。实现“两个摆脱”,我国各宗教的政治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适应新中国、服务新社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为建立新型政教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由于党在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开始出现偏差,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错误达到登峰造极地步,建立新型政教关系的探索中断。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重新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宗教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发展规律,在宗教工作理论和政策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概括新论断,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等。这些新概括新论断,为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一政治难题指明了方向,实际上也正在回答政教关系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各宗教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回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努力走出一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健康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正确路径,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正是政教双方的不断磨合和共同努力,我国新型政教关系得以逐步成型。

概括起来,我国新型政教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既借鉴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又不同于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种新型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并不把政教分离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终极目标,而是在政教分离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我们处理同宗教界的关系,坚持“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代政教关系的精髓。

一些西方国家学者认为我国政教关系不属于政教分离模式,是站不住脚的。但又不能把我国政教关系简单地归结为政教分离模式,因为在政教分离基础上我们还有更高的价值追求。能不能把当代我国政教关系称作政教和谐模式呢?希望有更多的宗教研究者、宗教工作者、宗教界人士研究和思考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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