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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两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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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1: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马书七章十四至二十五节

加尔文


 

  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我是喜欢神的律;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5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罗7:14-25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

  保罗从这里开始,更详细地将律法与人的本性加以比较,为的是要使我们更了解那使我们死的邪恶来源是什么。然后又以一个重生的人来作例子,肉体在他的里面仍是不同意神的律,甚至于也支配着他的心思意念。我们已经说过:保罗在此乃是以律法与人的本性作为对比。因为在人里面,最为对立的是心灵与肉体(律法是属灵的,人是属肉体的)因人的本性与律法之间,根本没有相似之处,如同光与暗是完全相反的。更有甚者,保罗称律法是属灵的,因此有如某些解经家所说:必须以人内心来喜爱的;同时也特别显出与属肉体的相反。我们所提到的律法是属灵的,乃是说:律法不但约束我们外表的行动,而且也需要我们以内心诚意喜爱并遵行,律法也要求我们衷心虔诚地敬畏神。

  属肉体与属灵的对比,保罗在此讲得很清楚,从上下文中,我们更能看到两者之区别。又从某一程度看来,“属肉体的”也是指一切从母腹中生出来的人。所以“属肉体的”是指一切从肉身生的,而且一直留在肉身之中的人;因为他们都是败坏的,他们所行的都是毫无价值的下流的事,他们决不会追求高尚的事。反之,称为“属灵的”,乃是指从败坏的本性中,得了更新的人,因为神乃是按着祂自己的形象新造了我们。保罗这样说,是因为我们里面的新生命为圣灵的恩赐所作成的。

  因此,律法的教训是完善的,与人类败坏的本性相对。这里的意思是:“律法一定有属天的公义,是没有瑕疵的;也不需要加上什么,才能使之纯洁。但我是属肉体的人,所以我所行的,都与律法相反。”奥利金(Origen)的解法,以前虽有许多人赞同,但并不一定正确。他说:保罗称律法为属灵的,是因为我们不能以字面上的意义来解释圣经。这种说法与保罗在本处所讨论的题目毫不相关。

是已经卖给罪了

  我们从这句话上可以看到,罪的本身极有力量。按着本性,人类都是罪的奴仆,有如一个被主人像牛马一样恶待的奴隶。我们所受罪的辖制,极为严酷,甚至于我们全部的心思、意念、行动都倾向罪。我至终认为人犯罪并不是不得已的,而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为若不是自动的,就不算为罪。然而我们却都是沉溺于罪恶之中,以致于除了犯罪之外,我们不能行别的事。我们里面的恶欲支配着我们,并催逼我们去犯罪。这里所说的并不是被勉强而执行的,却是出于自愿的服从;我们服从罪,是因为在我们里面有一种倾向催促着我们,使我们不得不如此行。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保罗现在是以一个已经重生的人特殊的光景作为例子,他所注意到的,有两个主题,就是在这人的里面很明显地表示:神的律法与人的本性之间有极大的区别。同时保罗使我们看到,律法是不会生出死亡来的。因为属肉体的人会按他整个心意的倾向去犯罪,而且他们犯罪完全是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如同他们自己愿意那样行就可以去那样行。几乎一般的人都接受此种有害的看法——就是以为人能按着他自己的力量,随他自己的喜好,不必神来帮助,可以选择善或恶之间的任何一样。然而我们知道,信徒之所以能决志行善,乃是靠着神的灵;同时他自己败坏的本性却顽梗地拒绝并反对圣灵的力量,这种情形在他里面是极为显然的。因此,一个重生的人可以作我们最适宜的例子,使我们看到人的本性与神的律法是完全不能和谐的。保罗以自己所作的例子,最能证明本节经文下半句的意义,不单是讨论人的本性;因为律法使属肉体的人死,所以世人常责怪律法,以为律法真的叫人死,其实邪恶的根源并不是律法。另一方面在重生者的心中,律法却能结出善美的果子来。这也证明乃是肉体阻止了律法将生命赐给我们,律法本身绝不会产生死亡。

  我们若要更清楚正确地了解保罗在此的论点,就必须注意他在此所提到的内心之冲突,并不存在于一般世人的心中;惟有那已经被圣灵重生与成圣的人,才会有此种冲突。如果一个人单是随着他自己的本性去行事,他就完全被他自己的情欲所掳去,丝毫也不能反抗。虽然有时罪人也会被良心所刺痛,他们在享乐时也不能没有某种痛苦,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他们恨恶罪而喜爱善。主容许他们受此种痛苦,为要使他们晓得,他们的恶行必要受到审判;但并不是说因此而能感化他们,叫他们憎恨罪而喜爱公义。

  因此,罪人与信徒之间有所分别;当信徒被自己良心的判断所提醒时,他们不会像罪人那样盲目并顽梗不化,也不会像罪人那样不定自己的罪。认识善恶与判别是非之心,并没有从罪人心中完全抹煞。有时他们也会感觉到罪的可怖,并且也可能在今生就受到刑罚或报应。但虽是如此,他们仍会全心全意去犯罪,也赞成恶行;他们乃是服在罪的权势之下,并不觉得他们厌恶罪。有时他们的良心刺痛他们,乃是由于他的判断不同,并不是他的意愿与良心相同。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来,对于敬虔的人,因神已开始了重生的工作,他们心中就有了一个要讨神喜悦的意愿,并愿意寻求属灵的公义,又恨恶罪;但是留下在他们里面的一部分的肉体,仍会将他们拉到属地的光景之中。因此他们内心是在此种紊乱的状态之中,与自己属肉体的本性交战,同时也感觉到本性与他们交战。他们咒诅罪: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理性的判断叫他们如此,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真的恨恶罪,又看到自己不得不去犯罪的情形,而使他们更加憎恨罪。这就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17节中所说的,基督徒里面灵性与肉体的战争。一个属肉体的人,因为是沉浸在罪恶之中,不但不自觉有罪,而且还全心全意地赞成罪行;然而当他一被神所召,并被主的灵所更新时,在他里面就立刻有了分裂。因为我们还活在世上,故重生之后,仍会有肉体的残余部分,这残余的肉体常激发我们败坏的感情,并叫我们与圣灵相争。

  有一些没有经验的人,不明白保罗在此所讨论的题旨,更不了解他在后面所要讨论的是什么,就以为他在此乃是描写世人的本性。我们看到在哲学家之中,也有人讨论过此种情形;然而圣经的真理却比哲学更深奥,因为圣经使我们看到:在亚当失去了神的形象之后,世人心中所留下的不过是刚愎邪恶。因此诡辩者想要利用本节经文,来为自己意志辩护,或重视人自己的能力,这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已经说过,保罗在此所描写的并不是世人的本性,他乃是以自己的情形作为例子,来描述一般信徒的弱点。有时奥古斯丁也可能会有错误,但当他详细查考本段经文之后,他就收回了他以前错误的教训:他又在写给庞尼非斯(Boniface)的信中,以各种论证,指出保罗在本段经文之中,乃是论到一个已经重生的人。我们在下面还要更详细地看到这一点。

我自己不明白

  他的意思是说:他自己不肯承认因肉体软弱而行的错事。伊拉斯谟所译的“我自己不承认”还算可以;但是为了要避免意义含糊,我还是情愿用“不明白”。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律法的教训与正确的判断是完全一致的;若说信徒能够不违犯律法,那么他就变为一个超凡的人了。然而因为保罗在此承认他自己所行的与律法所规定的有所不同,因此许多解经家都觉得迷惘了,又以为保罗在此所论的并非他自己,而是另一个人——一般的错误是出于不正确的注解:以为保罗在此所讨论的,是一个未曾重生的人。然而保罗所提到的“违背律法”却是指一切敬虔者所犯的过错,但这事并不因此叫他们不再敬畏神,或不再盼望自己行善。因此,保罗乃是否认他自己行律法所要求的事,因为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来,他都没有完全遵守律法,而且也厌烦了自己的努力。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

  这里并不是说保罗自己一直不能行善。他只是叙述他不能按他自己所愿意的去行——就是能够毫无困难地去行善——因为从某一程度看来,他仍受着约束。他也述及他自己并不想失败,但实行时却常失败。因肉体的软弱,叫他跌倒。敬虔者并不一定能照自己所欲的去行善,是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敬虔者又常会去行那所不愿意的恶,想要站住,却跌倒了。这里保罗所说的愿意作,或不愿意作,乃是指圣灵的力量,因此在信徒的心中,当取得首要的地位。当然肉体也有它的意欲,但保罗在此所说的“意愿”乃是指他心中所特别喜爱的心意,而那与他自己冲突的心意,乃是指与他的“意愿”相对的意念。

  由此也可以知道,保罗在此所讨论的,乃是一个信徒的光景。圣灵的恩惠已经进入他的心中,因为他健全的心意是赞同律法之义的;但是在他里面的肉体残余部分,却并不恨恶罪。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就是说:“我心中默认律法是对的,也喜欢律法的义(因为我的内心若是恨恶那违反律法的事,那么我所说的也一定是正确的);我的内心也承认并觉得律法是善的,而且我也完全相信(经验也告诉我们)律法不会将邪恶归于我们。事实上,假使律法遇到一个正直清心的人,也能为他带来救恩。”这里的应承并不像非信徒用此话的意义,他们说:“我看到了更美好的道路,我也赞成那善美的事;但我却只是行在较差的道路上。”或许他们又会说:“我若随从我所信的,会于我有害;我若不随从我所信的,就于我有益。”这些不信的人之所以如此,因为他们乃是不得已;他们虽然承认神的义,自己却完全不能行在义中。然而敬虔的人却是认真地应承律法是善的,而且是全心诚意地应承,因他们惟一的愿望,乃是要得以进入天国。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

  这并不是表示一个人宽恕自己,好似他自以为所行的并没有什么错;也不是像许多人那样,为了要掩饰自己的罪恶,因而归咎于肉体,以为如此就能为自己的过犯找到了借口。这里却是指出一个信徒看到了自己在属灵方面的爱好,是与属肉体的欲念完全相反,因为信徒都愿意弃绝肉体,而来顺服神。

  这一节经文再一次证明保罗在此所论的,乃是一个已经重生的敬虔人。一个人若未改变,那么不论他是在什么情况之下,他总是一个败坏的人。但保罗在此却否认他自己乃是完全被罪所占有,事实上他已经脱离了罪恶的捆绑,只有一部分的罪,仍留在他里面;反之他却以心中最热忱的意愿来渴慕神的义,此点也证明有神的律铭刻在他心中。

我也知道

  保罗按他自己的本性来讲,在他里面是没有善的。在我里面的意思是:“对于我来讲。”本段论文开始的时候,他即承认自己里面并没有善;因此,他也就是承认自己是完全败坏的。接着他又立刻矫正他自己所说的话,免得他侮蔑了住在他里面的神的恩惠。所以他说,自己乃是在肉体里面并没有良善。他在此又一次证明他所论的并不是属世的人,乃是论到一个有部分罪恶留在他里面,并与圣灵的恩惠相争的那种信徒。保罗为什么要矫正自己所说的话呢?因为他知道,在自己里面已经有了不再败坏也不再被肉体所统制的新生命。保罗用到“肉体”两个字,总是指人类本性中的一切本质,就是属于人的一切;然而并不包括圣灵所作的工。所以“属灵的”意义与“属肉体的”相反。保罗所称“属灵的”,乃是指神的灵所洁净了的,而且已被神重新塑造,以致于有神的形象表现出来的心灵。肉体与灵性都是形容人的灵魂;前者乃是指自然的性情,后者乃是指已经重生了的心灵。

立志为善

  他并不是说他立志为善的欲愿是完全无效的;他乃是否认他自己能够按照立志的去行,因为肉体阻挡了他所愿意行出来的善。下面所说的: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也是这个意思;因为肉体不但阻挡信徒行走天程,而且还在信徒的道路上放了许多绊脚石。信徒并没有按他们当行的去行,因他们并没有完全顺服了“心里的意思”。因此,保罗在此所提到的“意志”,乃是指那出于信心的顺服,我们因圣灵的工作而得了重生之后,就当随时准备随从圣灵的引导,因此我们可以热忱地以自己的肢体来顺服神。但保罗行出来的,并不能配合他的意愿,所以他不能达到他想达到的目标,就是说:他不能成就他所愿的善行。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这句话与前面一节所表达的意义是相同的。他并没有行出他想要行的善,却行了他所不想行的恶。因为信徒所受的引导虽是正确的,但他仍觉软弱,他们所行的也并不是毫无过错。保罗在此并不是描写信徒偶然落入错误之中,而是描写信徒全部的生命途程。因为我们可以下结论说:信徒的行为,总是由于罪过的痕迹而显得不完善,所以他们绝不盼望自己能靠行为而获得赏赐,反倒需求神的赦免。

  最后,他再一次述及,只要他有属天的亮光,他就真能为律法之义作见证,也能赞同律法。由此可见,假使我们保持自己的本性,使之纯洁完善,律法就不会叫我们死;同时也给我们看到,律法也不会反对那些有健全心灵,以及远离罪恶的人。

我觉得有个律……

  保罗在本段经文中使我们看到有四种律。有神的律,这是真正的律法,是公义的准则,是能够形成我们正当人生的法则。此外有心意的律,这个律乃是指我们出于信心的心意,又是叫我们预备来顺服神的律。与此相反的有不义的律(犯罪的律),保罗用这个律来描写罪恶的力量,不但能够在未重生的人身上执行出来,而且在已经重生的人的肉体之中也能执行出来。暴君的律虽是邪恶,但仍被称为律,固然此种称法并不能算是太正确。保罗以肢体的律来与罪的律作为对照,这是指住在人类肢体之中的贪欲;他如此说法,是因为肢体的律与罪孽相等。

我觉得有个律 这个律是指神的律,因此22节应当译为按着。伊拉斯谟译为"借着",意思是说:保罗乃是借着神律法的指引与教导,发现了他自己的过错是内在的。但我们若不是以自己的意见来揣测神的意思,本句的意义应该是:“在信徒们想要行善的时候,却发现在他们自己里面有一种暴君的律,就是一种反抗神律法的、邪恶的倾向,被种植在他们的骨节与骨髓里面。”

我是喜欢神的律

  此处我们看见了信徒心中分裂的光景,就是圣灵与肉体挣扎的光景;奥古斯丁称之为“基督徒的挣扎”。神的律法召人来遵守公义的规范,但是撒旦邪暴的律,即罪恶,却引诱他去行恶。圣灵领导他来顺服神的律,肉体却拖住他向相反的方向而行。因为各种意欲,使他的心意分散;所以我们也可说他有了双重的人格。圣灵在他里面本应当得最高的尊敬,他也当以圣灵的准绳来判断自己;但保罗说,他自己仍是肉体的俘虏,仍是受着恶欲所引诱与激动,这个恶欲事实上也能阻止他来尊敬圣灵的引导,或遵从内心的意欲。

  我们当注意里面的人以及肢体的意义。许多人不了解此两者是指什么。里面的人不单是指灵魂,也是指已经被神重生了的灵魂之中属灵的部分;肢体就是其余的部分。如同灵魂比身体更高贵,照样,灵性也是比肉体更尊贵。灵性在人的里面取了灵魂的地位;但污秽败坏的肉体却取了身体的地位。由于这个原因,前者被称为里面的人,后者却被称为肢体。在哥林多后书四章16节中所提到的“里面的人”有不同的意义,但我们若从上下文看本处的经文,这里所提到的里面的人与我们所解释的意义相合。被称为"里面的人",因为是超越其他的一切,也包含了人的内心里面的感情,然而肉体的欲望却是表现在人的外面;两者有霄壤之别。保罗以肢体来描写肉体,表明他轻视人所能表现出来的一切行动,也为了要给我们看到,我们乃是借着信心,不是靠着感觉,来体会我们内心的更新。

  因为心中的律无疑地是指正当的感情;若有人要以本处的经文来歪曲保罗的意义,认为保罗在此乃是指未曾重生的人,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谬的;因这种人的心思已失去了理智,故他们无法了解神的话。

  我们当注意里面的人以及肢体的意义。许多人不了解此两者是指什么。里面的人不单是指灵魂,也是指已经被神重生了的灵魂之中属灵的部分;肢体就是其余的部分。如同灵魂比身体更高贵,照样,灵性也是比肉体更尊贵。灵性在人的里面取了灵魂的地位;但污秽败坏的肉体却取了身体的地位。由于这个原因,前者被称为里面的人,后者却被称为肢体。在哥林多后书四章16节中所提到的“里面的人”有不同的意义,但我们若从上下文看本处的经文,这里所提到的里面的人与我们所解释的意义相合。被称为“里面的人”,因为是超越其他的一切,也包含了人的内心里面的感情,然而肉体的欲望却是表现在人的外面;两者有霄壤之别。保罗以肢体来描写肉体,表明他轻视人所能表现出来的一切行动,也为了要给我们看到,我们乃是借着信心,不是靠着感觉,来体会我们内心的更新。

  因为心中的律无疑地是指正当的感情;若有人要以本处的经文来歪曲保罗的意义,认为保罗在此乃是指未曾重生的人,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谬的;因这种人的心思已失去了理智,故他们无法了解神的话。

我真是苦啊

  保罗以非常激昂的惊叹语来作他的结论。他在此也使我们看到:我们不但与肉体挣扎,而且对于我们自己可怜的光景,也只能不断地在神面前痛哭流涕。但保罗并不像非信徒那样犹豫不决,或是不知道向谁呼救;因为不信的人不知道天底下只有一位救主。保罗的口气,虽有如一个人觉得救恩并未速速临到,因而伤心难过,并几乎快要昏厥过去的情形;但他知道神的救恩必会临到。他称之为“拯救”,因为救恩单是出于神无比的大能。

取死的身体

  对于保罗,乃是罪的整体,或是指形成全部人身的成分;然而保罗在这里乃是用来指余留在他里面,又使他成为俘虏的罪。他所用的代名词“这”如同伊拉斯谟所说的,乃是代表身体,也可以代表“死”(“取死”);一般来讲,两者的意义是相同的。保罗在此乃是要叫我们晓得,神儿女的眼睛已经张开,又因神的律而变为更明智达虑,更能认识他们自己本性的败坏,也看到那从败坏本性所产生的死。身体与肢体或外面的人,意义都相同。因为保罗看到罪的来源,是由于人们偏离了神创造世界时所设立的律,同时也使他们变为属肉体与属地的。人虽然比动物好些,但他最高尚的特性已经失去,所保留着的不过是败坏的性情,因此他的灵魂若尚未重生,我们就认为他不过是行尸走肉。神在创世记六章3节也是如此说:“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人已经失去了灵性的高贵之处,就变为有如下贱的动物一样。

  这里的经文甚为重要,因为保罗在此剥除了一切出于肉体的夸耀。他也指出在肉体之中看来似乎是最美好的,也不过是可怜的东西,因为凡出于肉体的都会朽坏。所以人们若肯虚心考察自己,就会看到自己除了可怜的光景之外,没有一点可夸之处。不但如此,保罗更以自己可悲的光景为例子,为了要使他们有所警惕,不会冷漠不理而忽视将临到的后果。保罗也呼求他们来寻找那治死肉体的方法,因为这是他们在今生胜过邪恶的惟一良方,是一个“取死”的人的正确目标。有时因生活绝望而会使一个属世的人去寻死;但他若是为了厌恶人生而去寻死,就错了。我们要处死肉体,是因我们已厌恶犯罪的生命。但我们必须注意,信徒虽然很想达到这个目标,但不能过分冲动或出于情感,却必须受到神旨意的管制,因我们乃是为祂而死,也为祂而活。为了这个理由,我们才不会怨恨神,而会谦卑地将自己的忧苦交托给祂;我们也绝不能单看到生活悲苦的一面,却也当看到神所赐属天的喜乐,因我们已经获得了神的恩惠。我们从下面的一节经文中更能看清这一点。

感谢神

  保罗在本节中紧接着前面的话,而立刻表明他感恩的心,免得有人以为他在诉苦或在怨神。我们都晓得,我们在忧苦之中(虽然咎由自取)常会因不满而诉怨,然而保罗虽哀叹他自己可怜的光景,但同时也承认他在神的恩惠中已得着了安息。圣徒反省自己过错的时候,必须记得他们已从神那里获得了赦罪之恩。再者,只要我们一想到神的保守,并使我们不致于灭亡,又想到我们已经得了圣灵的果子,以至于我们可有永生的盼望;这一切就足以叫我们恒心忍耐,内心平安。我们目前虽还没有享受天国荣耀的应许,但我们对于神所赐的恩惠,已心满意足,所以我们就可以一直有喜乐充满内心。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

  保罗从这句短短的结语中使我们看到:信徒只要仍是住在肉身之中,就不能达到义的标准。但是他们却要不断地努力,直到离世的时候。保罗在此再一次提到“心思”(内心),并不是哲学家所讨论的灵魂中理性的部分,而是灵魂中已被神所光照的部分,因此信徒的心思才会了解神的旨意,并遵着神的旨意而行。保罗不但提到“领悟”的心,而且也提到内心正确的愿望。他承认他活在世上的时候,可能会受到败坏本性的玷污;然而他忠于神的内心,是无可怀疑的。本段经文也定了圣洁派有害的教义之罪,尤其是近来许多想推行此种教义而骚扰别人的派别。
 
  (节选自加尔文《罗马书注释》标题为编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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