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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兹:论自爱及其对他爱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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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8: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人说,一切的爱都由于自爱而来。为要肯定这一点对不对,最好是先辨明自爱有什么意义。通常所谓自爱的意义乃是:“一个人喜爱自己的幸福。”这句话很短,似乎也很明显。其实这句话的意思很不清楚,“自己”一代名辞,是模糊两可的,可以含着两种不同的意义。因为一个人“自己的幸福”,可以泛指普遍的幸福,即举凡使自己心满意足的;也可以指一个人私自的快乐幸福。所以自爱有两层意义。      一、自爱,可说是人对凡使自己愉快的事物之爱。   那不过是说,自爱是一个人喜好他所喜好的,并爱他所爱的。因为凡人所爱的事,不管那件事是他自己的幸福,或是别人的幸福,对他都是愉快可爱的。所谓“自爱”,若无过于此,那么,难怪他们以为一切的爱,都可解释为自爱了。无疑,不问一个人爱的是什么,他的爱都可解释为他爱所爱的,若自爱只是指一个人爱他自己认为愉快而可爱的,厌恶他所不喜欢的,这不啻是以自爱一辞,来指人所普遍具有的爱或恶的能力,或喜悦或不喜悦的能力,也即是人有意志的能力。因为若无事物能使人生爱恶之心,那么他就不能有所志向。但若他能够有所志向有所抉择,那么,他所倾向所抉择的,就是使他愉快的;不问他所选择的是什么,或是他自己私人的益处,或是他邻舍的益处,或是神的荣耀。只要那是他所喜悦的,那就是他快乐幸福的一部分。      但若这就是所谓自爱,那么,人甚至提出问题说:“我们一切的爱,或我们对任何事物之爱,岂不是由于自爱而来么?”也都不免是荒谬的了。因为那就是等于问:我们爱某种事物,岂不是因为我们有爱某种事物之能力么?这就是人之所以异于木石,而其有爱憎之原因;若是木石,则既无所谓爱,也无所谓恨。但这却不能说明,人何以会爱某种事物。一般说来,人具有爱幸福,对之感到愉快,并欣赏幸福之才能,这并不足以说明为何某种事物成为他幸福之原因;例如,这不足以说明为何他邻舍的益处,或为何神的喜乐和荣耀,使他感到愉快,以致成为他的幸福之一部分。      若是那些主张一切的爱都是由自爱而来的人,是以为我们对某人或某事物之爱,不是由于我们对一般的幸福之爱而来,而是由于我们对那存于对象中自己的幸福之爱而来,以致我们之所以爱友邻得福,乃是因为我们爱那存于他们里面的我们自己的幸福;那么,这种说法仍不免是荒谬。这是反果为因:我们将那存于我们所爱者之幸福中的幸福,作为我们爱那人的原因了,而事实证明,我们对那人的爱,乃是我们以他的乐为乐的原因。除非我们与所爱者心心相印,看他们如同自己,看他们的幸福如同自己的幸福,我们怎能看自己的幸福存在于他们的幸福中呢?以仁爱待人的人,乐人之乐,因为他们看到别人的快乐,就满足了自己心中所预存的愿望。他们由于仁爱,预先愿望别人得幸福;所以他们一看见别人得幸福他们的愿望便得到满足,心中便感到快乐。但人必先有愿望,然后才有满足愿望的快乐。      二、通常所谓自爱,大都是指一个人专顾自己的私利而言。   所谓私利,我是指个人切肤的喜乐与痛苦而言。因为有一种喜乐与痛苦,原是在别人身上,但自己因仁爱之心与别人打成一片,就乐人之乐,而忧人之忧。还有一种喜乐与痛苦,本来就是自己的,并非是因分享别人的喜乐与痛苦而有的。这种喜乐与痛苦,是在于某些根深蒂固地存于个性中的适意与不适意的知觉,例如种种官能的嗜好与憎恶;又如心情爱好外在之美以及一切由外表或内在事物之整齐相称等等而有的次要的美,或厌恶与此相反的丑恶;又如人自然因自己受别人的敬爱而感到愉快,因受别人的轻蔑憎恨而感到不安。因为这种愉快与不安,无疑都是由于我们的心照本性的定律而有的决定,恰如那由外在官感而有的快乐与痛苦一样。这些快乐是私自的一种,而不是由于仁爱心分担别人的忧乐而来。显然那表现在这种意向中的,只是自爱而已。人既爱自己,就当然要爱那对自己的爱,而恨那对自己的恨。照神所赋与我们的本性,自爱的发挥,无有过于此的。这种心性恐怕较任何其它个人的爱恶,更能多有忧喜。虽然我们也许不常见到人由这个缘故,像由其他缘故一般,受极大的痛苦,然而我们常见到人怕被人轻蔑,比怕死还厉害。从此就可以体会到,一个人若普遍地被憎恨藐视,他会受到什么痛苦。既然如此,我们就有理由推想说,一个人若感到神的伟大,以至于看其他一切都算不得什么,又感到神不断的临在,而他自己对神又有无限的依赖;那么,他若觉得自己为神所憎恨所轻蔑,那岂不是无上的灾祸么?这足以说明,我所谓私利是什么;而通常所谓的自爱,就是为私利而发挥的。      在这里我要说,人对某些人的爱,正可能是由这种自爱而来,正可能由自然律所定的法则或秩序而生,因为受造者所行的,无不靠自然律,例如,一个人爱护那些属于他自己,热烈站在他一边,而且拥护他利益的人,乃是自爱的自然结果。诚然,照事物的性质来看,形而上学并不推定说,一个人若爱自己,注重自己的利益,就必爱那些爱他并拥护他利益的人;那就是说,若作相反的假定,也并无矛盾之处。形而上学也并无权推定说,因为物体具有连带关系,凝结力,和向地心的重力,所以那放在天秤杆上的重量,离支点越远,就对另一端发生更大的压力。若作相反的假定,也不算矛盾;不过这样就会妨碍创造主所定自然律中和谐之美。我们也并不因为地球或别的星球各部分的内在相互吸引,使整体成为一个凝固体,所以便说,凡在地球周围之体,都必须也被地球吸引,而与地球最近的,也就最被吸引。但照着自然律中通常所守的秩序与比例来说,这些结果是互相连贯的,所以我们可以看二者为同一个吸引力;不过是在不同的情势下发挥出来的而已。根据相同的自然律,人爱那些爱他的人,也不过自爱的一种表达或结果而已。若没有什么别的来阻止自爱的自然趋向,就并不需要另外什么原则来产生这种结果。所以一个人因自爱而爱朋友,并不比那产生这种爱的自爱,更具有真美德。同样,一个人倾向于恨那恨他的人,或是厌恶所加于他损害,这与爱那爱他的人,并对所施的仁惠表示谢意,同样都是由于自爱而来。      但是有人说,在自爱之外,显然另有激发感激与忿怒的原则,即道德感,或道德上的美丽和丑恶之见,来使人钦佩赞赏美德,而仇视邪恶。人只因看见或想到施惠者道德上的美丽,或敌对者道德上的丑恶,他才发生感激或忿怒之情。否则,我们为何不对那造福或加害于我们的无生物表示感激或忿怒之情呢?我们为何不对花园和菜圃表示谢意呢?我们为何不对狂风,霉菌,及泛滥的川流表示忿怒呢?我们对那些存仁爱之心使我们受益的人,对那些嫉妒存邪恶之心使我们受害的人,比对那些造福或加害于我们的没有理性与意志之物,在情感上是大不相同的。关于这一方面,我愿提出下列几点。       一、那些主张感激之心与忿怒之情,不是由自爱而来的人,根据同一道理,也很可以说,这种心情也不是由对人之爱而来。这样一来,便与他们自己的议论相反了。他们说,我们对人而不对无生之物发生感激之心与忿怒之情,乃是由于道德感。他们说,道德感乃是由于人对他人或公众的爱心之原则而生;而这种爱心乃是全人类心中自然而有的。但我根据他们的议论,很可以说,感激或忿怒不能由我们对他人或公众的爱心,或由对公众情感所产生的任何意识而生。因为我们对那些从理性,意志和公众动机出发来造福或加害于大众的人,与对那些无生之物,如对太阳和云霓之放射光辉,降落时雨,造福大众,或对霉菌和泛滥川流之损毁地上百果,危害大众,在情感上有何等大的差异呀!这种理论,若是不错的话,也就足以证明,感激与忿怒,既不能由自爱同对公众的爱心而来,也不能由对公众的情感所生的道义感而来。否则,我们对造福或加害于我们和大众的无生物,为何不像对那有意以仁爱或恶意来造福或加害于我们和大众的人,有一样的反感呢?      二、既假定人因受自爱的自然影响而爱那爱他的人,恨那恨他的人,那么难怪那建立自然律中的秩序与和谐的创造主,使自爱对大不相同的对象,自然有不同的态度,那叫我们的心对没有官能意志而能满足我们的自爱的无生物,有一种态度,对那有意志与理智用爱心来促进我们利益的人,另有一种态度。既然我们有自爱的心,难怪我们自然将那对自己的爱推及于凡与我们同类,以爱待我们并适合我们自爱倾向的那些人。      三、倘若我们认为感激与忿怒之情,总是一种道德感——这样称呼,多少有真理由——那么,那些情感所必有的道德感,就无过于一种赏罚感,就是上面所说的公道感,即整齐均衡所显次要之美的领略;而这看法足以解决了反对方面的一切困难。别人对我们所怀的仁爱或恶意,我们就认为值得爱戴或是值得憎恨。换句话说,他们既然爱我们,善待我们,我们也当爱他们,善待他们,方算公道。当别人存心反对我们,恶待我们,我们若反对他们,希望他们与我们吃同样的亏,那方算公道,因为双方这种相互对待,是一种自然的均衡适合;而这真是一种道德感,是认识到是非关系中的美。不过正如前面曾证明过,这只是一种次要的道德感,与对真美德原来根本上的美之感,是完全不相同的;甚至于是完全没有真美德的心也可以感到的。所以,人若以为那由值得赏罚之感所发挥的道德感,便是对美德之爱好,或便是决心喜悦造福大众的真美德,那乃是大错特错。这是我们可以进一步证明的;因为那所谓别人善待或恶待我们,我们也要善待或恶待他们的公道感或赏罚感,并不必是存对大众公道之念。这在下面可以表明出来。      四、有些作者主张道德感为人类对美德之美的自然爱好,因此是从人人心中所固有的真美德本质而来的,且认为真美德乃是对大众发仁爱。所以,若如他们所主张的,感激与忿怒之情,都必然含着这种道德感,那么这些情感无非是对大众的幸福生喜悦之心,对大众的祸害起厌恶之意。若果如此,那么人每次遇到反对而起忿怒,或遇到幸事而生感激时,至少他就必须主张在那反对之举中有损害公众的倾向,而在那引起感激的幸事上有裨益公众的倾向了。但这是何等与事实不符呀!举一个倒来说:有一船的海员定计谋杀船主,掠夺这船,逃为海盗;但在计谋未实现之前,其中有一人反悔,将计谋揭穿了,以致其余的人都伏罪就法。海员们对这走漏消息的人发忿怒,渴望要报复他。此外另举一个感激的例子:有一群强盗,早已为害邻近地方,他们有一个聚集的渊薮,在那里不时分赃,并商讨行劫的计划。地方上的官吏,曾枉费了许多心力,想发现他们的秘密渊薮,至终把它发现了。他们作了充分的准备,想乘盗贼们聚集时,一举而擒之。正当兵快到时,有人对盗贼发慈心,警告他们危险临头,使他们有机脱逃。他们对他非常感激,以银钱报答他的惠泽。我以为在上面这两个列子中,显然海员们发怒,并非因为公众受了损害,他们知道事实适得其反。盗贼们表示感激,也并未想到什么公益;也并未有什么对公众的仁爱心或道德感存乎其中。虽然除了适合之感外,还有一种情感影响这种忿怒及感激之情,但它不是对公众的热情,而只是一种私情;是的,那乃是最自私之情,是一个人的自爱心。      五、他们特别选择了忿怒,来证明人有欣赏美德的意识和决心,以为仁爱是人类所固有的。这似乎是一种最不幸的选择。因为若那在忿怒中所发挥的道德感,真是由人的仁爱心而生,无非是一种欣赏仁爱之美感,那么我们就会想到,一个人多有甜蜜,温和,与仁爱的性情时,发怒的性质至少会随之增加。但是这与一般经验相反。我们知道,人越少有仁爱心,而且越多有相反的性情,就对所加的损害,越易动怒。      感激之情,虽然有许多人说,是一种高尚的美德,是神安植于人类心中的;又虽有一种感激之情,真是美德,而缺乏感谢之情,真是败德,表明人性极其堕落;然而我想,以前所说的,足以使持论公正的人信服,一切的忿怒或对那些恨恶我们者的恨恶,不但并不都是从真有仁爱之心而来,而且一切的感激之情,或对那些爱我们者的爱,也并不都是从真有仁爱之心而来。      还有一种爱,可说是原于自爱,也照自然律很可能是自爱的结果,那即是爱我们亲属,尤其是我们所生的儿女。我们对他们有特别的职权。他们从有生以来,在各方面都极尊敬我们,倚靠我们,顺服我们。世上的法制都认为他们与我们的利害关系一致,在凡事上有一致的行动,有相同的情感,愿望,顾虑,敌意,与事业。有些人把父母与儿女间自然的爱,归于一种自然的本能。这种意见,我往后要加以讨论。      人既可因自爱而爱人爱物,也可因自爱而爱事物之性质与人的品格。人们对于那些听到,或在历史中念到,或在舞台上看到而并不能加惠于自己的人物,表示赞许,有些人认为把这赞许当作出于自爱,是很不自然的解释,是非有玄奥的巧辩,就不能勉强作到的。或者这些人未曾想到,人所赞许的,第一乃是品格,然后由品格乃赞许其人。难怪人因为自爱而喜欢那在本性与趋势上与自爱之心相符合的性情或品格。我们并不必有玄奥的巧辩,只靠经验和自明之理,即可知道这种性情,通常叫人感到愉快有益。反之,人厌恶那些足以叫人感到苦痛与不幸的事物,那岂足为奇呢?一个小孩从见闻深知响尾蛇的恶毒,就因自爱当然要对之深加憎恶,甚至他只要看见它的图片,也多要起憎恶之心。因这种自爱,小孩只要看到某种他曾屡尝到的鲜甜水果的图画,就会感到快乐。或是他看见一只向来无害于人,而且歌声悦耳的小鸟的图画,也会感到快乐。然而那小孩并不怕那图画上的蛇会咬他,或指望吃那图画上的水果,听那图画上鸟的歌声。小孩读图片上的小鸟与水果,憎恶毒蛇,显而易见地是由于自爱:他自然喜欢美味与佳音,而憎恶痛楚与死亡,在习惯上就对这些东西的形像与性质深有印象,以致一旦想到它们,就感到它们的可爱或可憎。      那么,基于同一理由,人恨恶恶人的品格,如同恨恶毒蛇的性质一般,因为他从教育,经验与理性,知道恶人的凶恶有害于人类,正如蛇的恶毒一般,这又有什么难于承认的呢?若人因自爱之故而厌恶那自然有害于人类的各种恶意,嫉妒,以及其他毒素,他为何不能因同一理由,而赞赏温柔,和平,慈悲,仁爱,宽大,公道和一切显然与人类有益的公共美德呢?无疑,有些人喜爱这些美德,是由于一个更高的原则。然而我以为,一般人赞赏美德,无非是因为自爱之故。      除上面所说的以外,此理又可由下面的事证明:人往往对那最有利于自己处境的美德,才最加赞许,最受感动。例如,地位低下的人,特别爱慕伟大人物的屈就及和蔼可亲的性情;他们不仅爱慕如此屈就他们的人,而且当他们从别人听见,或在历史与小说中遇到此种人物时,也深受感动。贫困的人特别赞赏并称扬人的慷慨。那需要保护与扶持的妇女们,读到或听见或从舞台上的表演看见男人的刚毅仁厚,就特予赞扬。      由上所说,可见人既因自爱之故,就称赞仁爱的性情,所以仁爱心越大,他们也就越加称赞。从这原则,也可说明人为何甚至也称赞爱仇敌的心:因为一个人爱他的仇敌,乃是表明他有最高的爱心;而其高度从它所胜过阻挡表现出来了。还有,我们观察自爱的趋势与影响,就可以知道,一般人除了自然赞赏整齐均衡次要之美外,也可以根据另一立场来赞同公道。人从襁褓时就看见了公道,不仅是别人和人类社会,而且往往是他们自己所必要的,因而只是自爱也足以使他们倾向于公道,并习惯对之以称赞。      再者,上面所提对公道的称赞,既是由于感觉到事物中自然的融洽均衡之美而来,就有一种反射和间接的影响,使人赞成仁爱而反对恶意,认为恨人害人者,亦必被人恨恶受人惩罚,而待人仁厚爱人者,亦必为人所爱受人报答,此乃人情事理之常道。人既习于此看法,人就惯于以恶意与自爱所厌恶的“可恨”“与当受惩罚”的观念联起来,而以仁爱之举与自爱所喜欢的“可爱”与“当受报答”的观念联起来。因为这种观念的联系,仁爱心本身就成为使人愉快的,而恶意本身就成为可憎恶的。      有些恶事其所以因自爱而被人厌恶,乃是因为它们是可鄙的事,而这是自爱所恐惧的。例如醉酒,贪食,酩酊,怯懦,懒惰,吝啬等等都是如此。我们一想到这些恶行,就起鄙视之心,这是因我们通常见到它们为人所鄙视,也是因我们发现它们引起我们的鄙视。这些行为,有些是人渺小的标记,表明他没有才能,意志薄弱,无办大事之才。另有一些行为。使人的影响缩小到狭隘的范围之内,因而使人变为无足轻重。有些行为,既是很有害于人类社会,所以人们为着自身的利益而加以鄙视。总而言之,世人所有的美德,其所以得到人的称赞,都可能因着这些缘故中的一种或数种,因而是由于自爱,而不是由于真美德之原则。恶行为人所厌恶,也可能不能因着同样的缘故。      这种由自爱以及联想作用而生的称赞与厌恶,在许多人里面,是由教育而大大地增高了。藉着教育,有无数另外别无联系的观念发生了,而坚强,紧密,无可破坏之联系,在观念中靠别的方法所发生的联系,也得以大大加强了。人若有机会多认识美洲土人和他们的小孩,更能明白这一点。      (摘自《爱德华滋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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