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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宗教传统看政教关系——关于格鲁夫学区诉纽道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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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9: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殷树喜 


     世界上主要的政教关系模式大约有四种类型: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国教以及国家控制宗教型[1]。在政教关系方面,美国通常被公认为是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的国家,颇具表率作用[2]。但是,宗教和政治在美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要梳理清楚谈何容易。本文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的格鲁夫学区诉纽道案[3],借此来从美国宗教传统这个视角分析政教关系。

     政教分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美国的政教关系是各种矛盾的统一体。美国的最早一批移民大多是为了逃避宗教迫害才离开英国而前往美洲寻求宗教自由的,这对美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4]。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这些最强烈反对英国国教的人掌控了殖民地时期的政府的时候,他们通过法律,把他们自己的宗教确立为他们管辖的殖民地中的官方宗教[5]。“令人遗憾的是,殖民地的清教徒没有实行他们的同时代人所宣扬的宽容。”[6]到美国建国时为止,北美的十三个殖民地大多都已经建立了州教(国教)[7],州教的信徒对于其他教徒进行了残酷的迫害[8]。欧洲式的宗教迫害在美洲也出现了。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詹姆斯·麦迪逊在1785年写出了著名的《反对宗教征税评估的请愿抗议书》[9]。也是在这种情形之下,托马斯·杰斐逊在1777年起草了《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10],并使这一法规在1786年在州议会获得通过,实现了政教分离。该法规常被称为是美国宪法中的宗教条文的前身。他还于1802年在一封信[11]中提到要在“教会和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隔离墙”这一概念后来被最高法院多次引用[12],屡屡引发争议[13]

    倡导严格的政教分离的人列举上诉这些文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是反对者则声称,这些文献毕竟不是宪法条文。美国在1797年与的黎波里塔尼亚签署《的黎波里条约》[14]。此国际条约常被作为证据援引,用来支持美国政府应恪守宗教上的中立这一论断。而在1892年的圣三一教堂诉美利坚合众国[15]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里面出现了“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的论断,让人(误)以为最高法院正式支持这一论断。后来布鲁尔大法官在著述中就此点做出了澄清[16]。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左拉赫诉克劳森[17]案中大胆地指出,“我们是有宗教信仰的民众。我们的机构假定了上帝的存在。……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在所有方面都要政教分离。”它在1962年提出,“人类的历史和宗教的历史不可分割。”[18]它在1963年指出,“宗教总是和我们的历史和政府紧密相关。”[19]它在1971年更是断言,“绝对意义上的政教分离是不可能的。”[20]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频频提及美国开国元勋的宗教信仰问题,但是经常是莫衷一是。国父们到底是怎么想的?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从来没有形成共识。而实际上美国的国父们对宗教的个人态度确实是让人揣摩不定的。例如,美国国会山的祈祷室的彩色玻璃窗上有华盛顿跪地祈祷的图像。但是众多学者对于华盛顿的宗教信仰问题从来都是众说纷纭。在肯塔基州麦克里县诉肯塔基州美国公众自由联盟[21]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华盛顿的权威传记把华盛顿称为自然神论者[22]。……第一届国会在提出关于宗教的第一修正案时,肯定会考虑到华盛顿的宗教。和关乎本案的其它历史问题一样,并不存在一致性的结论[23]。……历史并没有为宗教或立教的界限的问题提供清楚和确定的答案。”并且很多问题(例如北美的基督徒对于庆祝圣诞节的态度)随着时间推移确实发生了沧海桑田的变化。  

     艾尔克•格鲁夫联合学区诉纽道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艾尔克•格鲁夫联合学区要求学区内每所小学的班级每天在课前诵读效忠誓言。被上诉人纽道的女儿参与了这种活动。纽道是一名无神论者。他提起诉讼,声称因为效忠誓言包含“上帝之下”这样的字眼[24],违反宪法。他还声称,他有代表自己和作为他的女儿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资格。内部存在分歧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纽道的意见。最高法院提审此案。它认定纽道没有起诉权,因此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纽道指控学区的行为触犯宪法第一修正案[25]。该修正案中规定了美国公民的各种权利,例如言论、出版和集会自由等核心权利。因此常被视为最重要的一条修正案。政教分离条款(又称禁止设立国教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是该修正案中的重要规定。它和宗教自由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共同构成了宗教条款(Religion Clauses),尽管这两个条款经常发生冲突[26]。美国在南北内战之后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十四修正案[27]。宗教条款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对各州政府有约束力[28]。1947年的艾弗森诉学区[29]一案通常被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政教分离案件。自此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判例颇无章法,历来饱受争议,甚至被戏称为这类判例中唯一的规律就是无规可循。2005年9月,在被布什总统提名担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约翰•G•罗伯茨在参议院听证会上在涉及关键问题时总是含糊其辞。他表示,第一修正案并非他的专长,但他不得不承认最高法院在宗教案件中的判决确实缺乏连贯性,他希望能够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促成更广泛的共识。其实,最高法院的各位大法官以及其他一些人士多次指出,最高法院在宗教案件中做出的判决缺乏规律和一致性,这已是老生常谈。长期以来,最高法院首施两端,没有做出什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

    在美国建国初期,立法者所关注的主要是基督教内部的各种宗派[30]。“在第一修正案中,立教这个词语的意思无疑是法律对基督教的某一宗派给予偏爱和支持。”[31]斯托利大法官曾写到,“政教分离条款的真正意图不是通过打击基督教而支持甚至发展伊斯兰教、犹太教或者无神论,而是排除基督教各宗派之间的争斗,防止使得一个教会享有排他性的政府支持的政府立教。”[32]而今天的情形则大不相同了。众多宗教现今都在美国蓬勃发展。早在20世纪上半叶,关于耶和华见证会的各种诉讼就令最高法院深感力不从心[33]。而最近几十年来,关于犹太教[34]和佛教[35]的诉讼都让最高法院捉襟见肘,哀叹最高法院毕竟不是宗教事务理事会[36]。在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之后,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矛盾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凸显。2005年的丹麦卡通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今天的美国,和宗教有关的诉讼频频发生,更使政教分离问题变得异常尖锐,任务变得愈加艰巨,考验着最高法院法官们的智慧和魄力。

    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莱蒙诉库茨曼[37]案中提出了解决政教分离案件的一个检验标准。该标准被称为莱蒙检验。它包含三个组成部分。第一,政府行为是否有促进或者妨碍宗教的意图?第二,政府行为是否有促进或者妨碍宗教的效果?第三,政府行为是否导致了政府与宗教间的过分纠葛?自此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政教分离案件中基本上是适用这一规则的。莱蒙检验后来又演变出很多种检验[38]。但是,这一规则却饱受诟病。在1993年的羊羔教堂诉莫里奇斯中心学区[39]案中,文笔犀利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发表异议声明,非常形象而又颇为尖刻老辣的指出:

    最高法院援引了莱蒙检验。莱蒙检验就像深夜的恐怖电影中的食尸鬼。它在被反复杀死和埋葬之后不断在它的墓里面坐起来,在外面慢吞吞地走。它又一次偷偷靠近了我们的政教分离条款司法,吓唬莫里奇斯自由联盟中心学区的小孩和学校律师。
    ……

    我认为,莱蒙检验存活的秘密是它可以轻易杀戮。当我们希望它这么做的时候,它就现身恐吓我们(和我们的观众)。我们不能命令它依照我们的意愿返回它的坟墓。当我们希望推翻一种莱蒙检验所禁止的做法时,我们就援引莱蒙检验。当我们希望支持一种莱蒙检验禁止的做法时,我们就完全忽略莱蒙检验。有时候,我们采取中间路线,把莱蒙检验的三个组成部分称为“只是有用的指示牌”。我们值得把这只温顺和有用的巨兽留在身边,至少把它置于昏昏欲睡的状态。我们永远不知道我们什么时候可能需要它。

    ……
 
    我赞同很多宪法学者的意见。他们抨击莱蒙检验,哀叹对莱蒙检验的不连贯的使用所带来的奇怪的政教分离条款几何学,该几何学包括扭曲的线条和摇摆不定的形状。……不管莱蒙检验支持还是推翻受质疑的政府行为,我都拒绝使用莱蒙检验,因此我不能赞同最高法院今天的判决意见。

     细品起来,斯卡利亚大法官这番文采斐然的论述颇有道理,切中肯棨。在圣塔菲独立学区诉无名氏[40]案中,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也是一针见血地写道,“最高法院甚至曾经指出,莱蒙检验从来都对我们没有约束力。参见林奇诉唐纳利[41](在这个敏感的领域中,最高法院反复强调,它不愿意被某个特定的检验或者标准束缚住手脚[42]。……在两个案件[43]中,最高法院甚至没有适用莱蒙‘检验’)”。在他为本案发表的协同意见中,托马斯大法官也明确指出,以前的一些判决是荒谬的。“例如,在阿勒格尼县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匹兹堡分会[44]一案中,最高法院区分了基督诞生塑像和放在45英尺高的圣诞树旁的18英尺高的犹太教光明节七灯烛台。最高法院判决前者的陈列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而后者没有。”

     实际上,大量的和宗教有关的案件是没有受到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45]。最高法院感到非常有必要审理此案,因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与第七巡回法院的一个判例相冲突[46]。既然最高法院自知无力招架这类案件,那在复杂情形面前就很容易乱了阵脚,急于找到救命稻草来解决问题,哪怕是打太极也好。而本案的当事人迈克尔•纽道又偏偏是个传奇式人物,很不好对付。他曾就读于医学院和法学院,取得律师资格,现在是执业医师。除了本案之外,他还就美国钱币上的“我们信赖上帝”铭文、加利福尼亚州学校中讲授的有关圣经的内容以及奥巴马总统就职仪式上的“愿上帝帮助我”一语等事由提起过各种诉讼,堪称宗教类的诉讼专业户[47]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主要是依赖李诉维斯曼[48]案做出有利于纽道的判决的。在本案中,学区的诉讼代理人坚称,本案和该案非常不同,因为效忠誓言不是宗教声明,它只是承认了宗教信仰在美国传统中的地位,并没有支持宗教。这些言论都非常能打动众位大法官们。而迈克尔•纽道坚持不请律师,自己为自己辩护[49]。他在本案中的法庭辩护可圈可点,被收入了《伟大的辩论:美国顶尖法律报道员和您分享最高法院中的故事》一书[50]。有意思的是,该书指出,智慧过人的纽道几乎没有遵守任何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的戒律,但是却雄辩无碍。他不按常理出牌,让人屡屡瞠目结舌。具体来说,他打破了以下十大戒律[51]

     1. 不要在口头辩论前诋毁法官的品格。

     纽道在法庭辩论前指出,斯卡利亚大法官曾经发表言论来支持不利于纽道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因此纽道怀疑斯卡利亚大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此案,要求斯卡利亚大法官回避。他的这一请求得到了支持,斯卡利亚大法官因此没有参与此案的考虑和判决。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

     2. 用证据说话,不要情绪化。

     纽道的辩论词是这样开始的:

    在艾尔克·格鲁夫联合学区里,从政府财政中领取工资的教师带领儿童,包括我的女儿,每天早晨在课前起立,将手放在胸口,确认我们是上帝之下的一个国家。我根本就不信这一套。……每天早晨,我的女儿被要求站起来,面对国旗,把手放在胸口,说她爸爸是错误的。
    
     3. 不要以自我为中心。法官不关心律师想什么。

     纽道反复强调,此案和他干系重大。

     4. 不要对法官咄咄逼人。

     律师挺多会对法官说,“我恭敬地表示异议。”在本案的辩论中,金斯伯格大法官提出,“这个孩子的另一个监护人负责做出最终决定,该监护人不同意你的意见。”纽道断然答道,“她的这种权力是临时的,终止于我们提起诉讼的时刻。”

     5. 不要显得你比法官聪明。

     在李诉维斯曼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在学校的毕业典礼上举行“强制性”祷告违宪。在讨论对国旗的效忠誓言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祷告时,纽道简直就是斥责了肯尼迪大法官。他答道,“祷告并不是政教分离条款案件的必然要素。在墙上悬挂十诫并不是祷告,但是最高法院已经判决说这触犯政教分离条款。是否教授进化论不涉及祷告,但是这也可能涉及政教分离条款!”

     6. 不要和法官故弄玄虚。

     布雷耶大法官是个出名的实用主义者。他想要达成和解,他试探着问,“您是否有一些真挚的信念,就像教徒怀有信仰一样?”纽道断然答道,“我绝对不信神。我不认为上帝之下这种说法涵盖了无神论。”在这之后,布雷耶大法官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7. 不要对法官使用象声词。

     为了说明“上帝之下”这个短语的意义,纽道说道,“每当我看到国旗和想到效忠誓言的时候,我的脸就像被抽耳光一样。啪!”

     8. 不要在法律领域追求完美。

     布雷耶大法官说道,“效忠誓言不是完美的。但是它促进了团结。”纽道说道,“在长达六十二年[52]的时间里面,效忠誓词很好地促进了团结。……然后国会加入了上帝一词。”

     9. 不要让听众哄堂大笑,尤其是如果这会让首席大法官难堪的话。

     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问纽道,“国会是以什么样的投票结果决定在效忠誓词里加入上帝之下这一短语的?”纽道回答,“全票通过。”伦奎斯特说,“那好像就是没有分歧嘛。”这引得听众笑起来。纽道立刻回敬道,“那是因为无神论者没有被选进国会。研究显示,48%的人根本不可能被选上。”现场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以至于伦奎斯特颇为恼怒。他威胁说,如果还有人鼓掌,就清场。

    10. 不要引用非法律资料。

     纽道破天荒地援引了大量新闻报道。纽道指出,“我只知道,九十九名参议员放下手中的活,全部聚集到国会山门前的台阶上,宣称他们要求在效忠誓言中保留上帝之下这一短语[53]。正在和普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美国总统决定,他的首要任务就是谈论这件事情。此事频繁成为各种报纸的头版新闻。”

    从主题上来说,本案涉及的是学校中的带有宗教色彩的言论。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审理过一系列这一题材的案件[54]。但是,如前所述,这些判例基本是一笔糊涂账。并没有为本案的判决提供太有价值的启示。好在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抓住了一棵救命稻草,那就是家庭法的特殊性。它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家庭法一般为州法管辖的事宜,最高法院应该恪守谦抑性,尊重州法院的决定。而州法院已经做出裁决,母亲是这名孩童的唯一监护人,而纽道没有监护权。而这位母亲强烈反对纽道提起这种诉讼。因此,最高法院顺水推舟地表示,纽道没有代表女儿提起诉讼的资格[55]。它特别提到,“最重要的是,此案关乎女童的利益,现在该女童已经处在一场公共争论的中心。”此句堪称点睛之笔。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最高法院打了一个擦边球,通过这一程序上的考量对此案做出合情合理的判决。归根到底来说,它并没有考虑本案所涉及的宪法问题。这也就是说,纽道还可以想办法就此宪法问题提起其它诉讼[56]。纽道也确实这样做了。2005年1月3日,纽道代表三个家庭在加利福尼亚州东部的地方法院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诉讼。2005年9月14日,地方法院法官支持了纽道的诉讼请求,禁止学区带领学童诵读带有上帝之下这一短语的效忠誓词。在上诉之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表决结果为2:1,最终在2010年3月11日宣布这种诵读并不违宪[57]

    如前所述,此案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以及立法和行政机构与公众的强烈反应。一些议员甚至威胁会立法来挫败纽道的企图。但是国会的反应只是单方面行动,最高法院不一定买账。美国的《宗教自由复兴法》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1988年的林格诉西北印第安人公墓保护协会[58]和1990年的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劳工处诉史密斯[59]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显著偏离了以前判例[60]中的原则,曾经引发众怒。国会随之于1993年颁布了《宗教自由复兴法》[61],以图限制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不为所动,甚至在伯尔奈市诉弗洛莱斯[62]案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独享阐释宪法的权力,该法案试图篡夺这种权力,触犯宪法。最高法院推翻该法案,维持了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劳工处诉史密斯案判决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在2006年的司法部长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63]案中又重申了这一观点。

    本案由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撰写判决意见书。史蒂文斯是一位年迈资深的大法官。他的这份判决书写得四平八稳,中规中矩,而相对来讲亮点就少了很多。在本案这一类的案件中,反对意见往往引发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比作为多方妥协结果的判决意见还要精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未来的司法发展方向。前述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羊羔教堂诉莫里奇斯中心学区案中的反对意见就是很好的例子。在本案中,无人发表反对意见,但是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奥康纳和托马斯大法官分别发表协同意见。伦奎斯特大胆地提出,“上帝之下”这一短语并未支持宗教,只是承认了美国的宗教传统,因此效忠誓言并非宗教言行。但是这并非新奇的观点。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引经据典,援引了数位美国总统在公共言论中对上帝的提及,提到了宗教渗透到美国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各种实例。但这一论证手法也缺乏新意。

    无可否认的是,宗教已经渗透到美国生活的各个角落,影响着美国的方方面面。它出现在钱币上,爱国歌曲里,各州箴言中,节日陈列里,建筑物(包括政府的建筑物)[64]中,以及对国旗的效忠誓词里。在1970年的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65]案中,最高法院考虑了历史的重要性。它指出,“很明显,没有人可以通过长期使用来获得违反宪法的既得的或者受保护的利益,哪怕长期使用的时间跨度涵盖了我们国家的存在时间和在我国存在之前就开始了。但是,未被打断的实践……是我们不能轻易扬弃的。”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马什诉钱伯斯案中重申了这一观点,支持了内布拉斯加州议会请政府牧师进行祷告的举措,一个主要理由是这种举措已经有两百年的历史了。美国宗教传统对于理解第一修正案的禁止设立国教条款意义重大。在为学区效忠誓言的合宪性辩护时,最高法院将“上帝之下”赋予了世俗文化意义,从而避免了干涉宗教自由的指控。

    另外,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决书中,自然神论构成了美国的宗教背景。自然神论是17到18世纪在西欧出现的一个哲学观点。它回应了牛顿力学对传统神学世界观的冲击[66]。这个思想认为虽然上帝创造了宇宙和宇宙的存在规则,但是在此之后上帝并不再对这个世界的发展产生影响。自然神论者推崇理性原则,把上帝解释为非人格的始因的宗教哲学理论。在神学上,自然神与具体宗派,比如说新教和天主教是不同的。自然神意义的上帝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不局限于某一宗教。[67] 在本案的协同意见中,奥康纳大法官使用了“仪式性自然神论”来分析效忠誓词中的“上帝之下”这一短语。“仪式性自然神论”这个法律概念是在1962年由时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尤金•罗斯特首先提出的。它指的是,一些表面上的宗教言行在长期的习惯性使用中失去了宗教意义,具有了仪式性和非宗教的性质。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钱币上的“我们信赖上帝”。布伦南大法官在1984年的林奇诉唐纳利一案的反对意见中使用了这一术语,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在判例中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对这一概念的这种使用不无争议。例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努斯鲍姆教授尖锐地指出,“自然神论者很难接受这一概念。因为他们认为上帝是理性的和有因果关系的原则,而不是人格化的法官或者天父。”[68] 奥康纳大法官在本案中提出了“仪式性自然神论”的几个界定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颇为偏颇,而且主观性较强,不太具有操作性。而更糟糕的是,最高法院已经有太多的标准了,而这些标准的实施效果都乏善可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宗教判例的混乱状态已是积重难返。要走出困境,美国最高法院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总体来看,此判决似乎可以被视为美国最高法院在酝酿期做出的带有临时性意义的判决,略显无奈的权宜之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亮点不多,但是也尽量做到了无懈可击。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和奥康纳大法官都曾在本案中发表态度明确和措辞强硬的协同意见。他们如今都已经从最高法院退休。美国最高法院在未来的宗教案件中会做出怎样的判决?里程碑式的经典判决什么时候才会出现?让我们拭目以待[69]


注释:

[1] 关于政教关系方面的权威论述,详见刘澎,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的模式比较,2004年6月在“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刊载于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ShowArticle.asp?ArticleID=404
[2] 刘澎,美国的政教关系,《美国研究》,2001年第3期。
[3] 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Et Al. v. Newdow Et 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2卷第1页(2004)。
[4] A. Stokes & L. Pfeffer, Church and St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3–23 (rev. ed. 1964). 引自范•奥登诉佩里,Van Orden v. Perry, 545 U.S. 677 (2005)。
[5] Parrington, Main Currents in American Thought (1930), Vol. 1, pp. 5-50; Whipple, Our Ancient Liberties (1927), pp. 63-78; Wertenbaker, The Puritan Oligarchy (1947). 引自恩格尔诉维塔勒,Engel v. Vitale, 370 U. S. 421, (1962)。
[6] Van Orden v. Perry, 545 U.S. 677 (2005); Engel v. Vitale, 370 U. S. 421, 427–429 (1962).
[7] Cobb, The Rise of Religious Liberty in America (1902), pp. 338, 408. Compare Fiske, The Critical Period in American History (1899), p. 76 with Cobb, The Rise of Religious Liberty in America (1902), pp. 437-438. 引自恩格尔诉维塔勒,Engel v. Vitale, 370 U. S. 421, (1962)。
[8] Wertenbaker, The Puritan Oligarchy (1947). 引自恩格尔诉维塔勒,Engel v. Vitale, 370 U. S. 421, (1962)。
[9] 在艾弗森学区诉尔温镇教育委员会(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Ewing Township, 330 U.S. 1 (1947))案中,最高法院详尽讨论了这篇文章,甚至全文转载了这篇文章。
[10] 值得注意的是,杰斐逊一生功勋无数,而他在为自己起草的墓志铭中写道:“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起草人,弗吉尼亚大学的创建人埋葬于此。” Merrill D. Peterson, Jefferson and Religious Freedom, The Atlantic Monthly, December 1994, http://www.theatlantic.com/past/ ... son.htm
[11] Jefferson, Thomas. Jefferson’s 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s: The Final Letter, as Sent.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Information Bulletin: June 1998. Lib. of Cong., June 1998. Web. 7 Aug. 2010. http://www.loc.gov/loc/lcib/9806/danpre.html
[12] 例如,Reynolds v. United States(1879),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47).
[13] Why The Religious Right is Wrong About Separation of Church & State, Robert Boston, Prometheus, Buffalo, New York, 1993, p. 221. Hall, Mark David. “Jeffersonian Walls and Madisonian Lines: The Supreme Court’s Use of History in Religion Clause Cases.” Oregon Law Review 85 (2006), 563-614.
[14] 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Bey and Subjects of Tripoli of Barbary。该条约的第11条规定,“从任何意义上来说,美国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之上的。”在美国的法律位阶中,国际条约具有头等效力。
[15]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v. United States, 143 U.S. 457 (1892).
[16] Brewer, The United States: A Christian Nation, 1905.
[17] Zorach v. Clauson, 343 U.S. 306 (1952).
[18] Engel v. Vitale, 370 U. S. 421, 434 (1962).
[19] School District of Abington Township v. Schempp, 374 U. S. 203, at 212.
[20] Lemon v. Kurtzman, 403 U.S. 602 (1971).
[21] McCreary County, Kentucky, Et Al.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of Kentucky Et Al., 545 U.S. 844 (2005).
[22] J. Flexner, George Washington: Anguish and Farewell (1793–1799) 490 (1972) (“华盛顿的宗教信仰是启蒙的信仰:自然神论”)。
[23] R. Brookhiser, Founding Father: Rediscovering George Washington 146 (1996) (“华盛顿的上帝不是钟表制造师”)。
[24] 对国旗的效忠誓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92年。美国国会在1954年在冷战的背景下修改了效忠誓言,加入了“上帝之下”这几个字。美国《法律汇编》第68卷第249号第297章。
[25]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26] Norman Redlich, et al. Understanding Constitutional Law.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San Francisco,
CA. 1999. p. 505.
[27] 乔治·P·弗莱切,《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8] Cantwell v. Connecticut, 310 U.S. 296 (1940);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330 U.S. 1 (1947).
[29]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Township of Ewing, 330 U.S. 1 (1947).
[30] Strang, The Meaning of “Religion” in the First Amendment, 40 Duquesne L. Rev. 181, 220–223 (2002). 引自范•奥登诉佩里,Van Orden v. Perry, 545 U.S. 677 (2005)。
[31] Jasper Adams, The Relation of Christianity to Civil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Feb. 13, 1833), quoted in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the Early Republic, page 16 (D. Dreisbach ed. 1996). 引自范•奥登诉佩里,Van Orden v. Perry, 545 U.S. 677 (2005)。
[32] Story,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991, volume 2, p. 701 (R. Rotunda & J. Nowak eds. 1987). 引自范•奥登诉佩里,Van Orden v. Perry, 545 U.S. 677 (2005)。
[33] 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声称他们因为独特的布道方式而遭受歧视,经常被控违反城市管理法等法规。他们在Lovell v. City of Griffin(303 U.S. 444,1938)案中赢得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重大胜利。据统计,从1938年到1955年,最高法院审理了40多个涉及耶和华见证会的案件。
[34] County of Allegheny v. ACLU, 492 U.S. 573, (1989).
[35] Cruz v. Beto, 405 U.S. 319 (1972).
[36] “最高法院没有资格充当全国性神学理事会。而且我怀疑最高法院扮演这一角色的合理性和合宪性。” 阿勒格尼县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匹兹堡分会,《美国判例汇编》第492卷第573页(1989)。
[37] Lemon v. Kurtzman,《美国判例汇编》第403卷第602页(1971)。
[38] 例如减缩版的莱蒙检验(Agostini v. Felton (1997)),奥康纳大法官提出的支持检验(Lynch v. Donnelly (1984) & County of Allegheny v. ACLU (1989)),肯尼迪大法官提出的强迫性检验(Lee v. Weisman (1992)),中立性检验(Mitchell v. Helms (2000) & Zelman v. Simmons-Harris (2002)),历史视角检验(Marsh v. Chambers (1983))。
[39] Lamb's Chapel v. Center Moriches School District,《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384页(1993)。
[40] 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DOE,《美国判例汇编》第530卷第290页(2000)。
[41] Lynch v. Donnelly,《美国判例汇编》第465卷第668, 679页(1984)。
[42] 参见,Tilton v. Richardson, 403 U.S. 672, 677 -678 (1971); Nyquist, 413 U.S., at 773。
[43] 两个案件指的是马什诉钱伯斯,Marsh v. Chambers, 463 U. S. 783 (1983)和拉尔森诉瓦伦特,Larson v. Valente, 456 U. S. 228 (1982)。
[44] Allegheny County v. Greater Pittsburgh ACLU,《美国判例汇编》第492卷第573页(1989)。
[45] 例如,Frank v. Alaska (1979),McLean v. Arkansas (1981),Segraves v. California (1981),Clayton v Place (1989),Webster v. New Lenox (1990),Peloza v. Capistrano (1994),Brown v. Woodland Joint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1994),DiLorento v. Downey USD (1999),Freiler v. Tangipahoa (1999),ACLU v. Ohio (1999),Indianapolis Baptist Temple v. U.S (2000),Williams v. Lara (2000),O'Bannon v. Indiana Civil Liberties Union (2001),LeVake v.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2001),FFRF v. Faith Works (2002),FFRF v. Rhea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 (2002),ESA v. Rylander (2001),Dodge v. Salvation Army (1989),Glassroth v. Moore (2002),Bridenbaugh v. O'Bannon (1993),Clever v. Cherry Hill Township (1993),Bauchman v. West High School (1997),Florey v. Sioux Falls School District (1980),Sechler v. State College Area School District (2000),Kitzmiller v. Dover Area School District (M.D. Pa. 2005)。
[46] Sherman v. Wheeling Township Schools (1992) (7th Circuit)。在该案件中,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教师和学生诵读效忠誓言是合乎宪法的。
[48] 李诉维斯曼,《美国判例汇编》第505卷第577页(1992)。
[50] A Good Quarrel: America's Top Legal Reporters Share Stories from Inside the Supreme Court (Timothy R. Johnson and Jerry Goldman, Editors)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9)。http://www.press.umich.edu/title ... =243263
[51] 该书的第一章,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Newdow: Ten Commandments of Oral Arguments。
[52] 参见本文注24。
[53] 参议院以99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决议,支持效忠誓言。众议院以416票赞成,3票反对通过了类似的决议。
[54] 参见,West Virginia v. Barnette (1943),Zorach v. Clauson (1952),Engel v. Vitale (1962),School District of Abington Township v. Schempp (1963),Stone v. Graham (1980),Wallace v. Jaffree (1985),Lee v. Weisman (1992),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 v. Doe (2000)。
[55] 关于政教分离案件中的诉讼资格,参见Flast v. Cohen (1968),Valley Forge Christian College v. Americans United for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1982),Bender v. Williamsport (1986)。
[56] 纽道还曾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但是此请求被驳回。542 U.S. 961 (2004)。
[57] Newdow v. Rio Linda Union School District (also known as Newdow v. Carey), Nos. 05-17257, 05-17344, and 06-15093。
[58] Lyng v. Northwest Indian Cemetery Protection Association (CPA), 485 U.S. 439 (1988)。
[59] 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 494 U.S. 872 (1990)。
[60] Sherbert v. Verner, 374 U.S. 398 (1963); Wisconsin v. Yoder, 406 U.S. 205 (1972)。
[61] The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of 1993, Pub. L. No. 103-141, 107 Stat. 1488 (Nov. 16, 1993), codified at 42 U.S.C. § 2000bb through 42 U.S.C. § 2000bb-4 (abbreviated as RFRA).
[62] City of Boerne v. Flores, 521 U.S. 507 (1997).
[63] Gonzales, Attorney General, Et Al. v. O Centro Espirita Beneficiente Uniao Do Vegetal Et Al, 546 U.S. 418 (2006).
[64] “反映宗教的显赫地位的纪念碑和建筑物不胜枚举。华盛顿纪念堂、杰斐逊纪念堂和林肯纪念堂都是很好的例子。” Van Orden v. Perry, 545 U.S. 677, 2005.
[65] Walz v. Tax Comm'n, 397 U.S. 664, 678 (1970)。
[66] 诗人亚历山大‧波普 (Alexander Pope) 为牛顿写的墓志铭很好地说明了这种冲击的力度。Nature and Nature' law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as light. 自然和自然律隐没在黑暗中;神说,让牛顿去吧!万物遂成光明。译文取自:Koyré, Alexandre.《牛顿研究》,张卜天译,第1版。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3页。
[67] 非常感谢汪正飞博士在此点上的指教。
[68] Martha C. Nussbaum, Under God: The Pledge, Present and Future. The Record Online (University of Chicago Alumni Magazine), Fall 2008. http://www.law.uchicago.edu/alumni/magazine/fall2008/undergod
[69] 最新的进展是关乎“宗教事务例外原则”的Hosanna-Tabor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And School v.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t Al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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