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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性政治学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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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9: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性政治学的基本原理

——理解《利维坦》的新思路

黄涛

霍布斯写道: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因此,时间的概念就要考虑到战争的性质中去,就像在考虑气候的性质时那样。因为正如同恶劣气候的性质不在于一两阵暴雨,而在于一连许多天中下雨的倾向一样,战争的性质也不在于实际的战斗,而在于整个没有和平保障的时期中人所共知的战斗意图。……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利维坦》,第94-95页)

在上面所描述出来的与其说是一种敌对状态,还不如说表达除了恐惧概念的“外在性”。这即是说,它所针对的有关人性之自然的那种混乱无序、凌乱的状态,恐惧概念揭示出了人性的自然世界中的随意性,在此人们“彼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毁”(第95页)。但也正是在这种混乱无序上,想象力对于人性之自然产生了一种崇高性的感情。这种人性之自然表现上的“崇高”是从对于人性之自然状态的观察得来的,与此同时,正是凭借着这种崇高,自然状态才能够得到理解。唯有借助“恐惧”概念,方才能够解释在此所出现的人性之自然的混乱无序,在某种意义上,人性的这种混乱无序正是一个能够感到恐惧之主体在面对人之自然时候的必然结果。

施特劳斯试图说清楚“恐惧”和一般性的“激情”之间的关系,后者是作为人性之自然的原则出现的,他写道:

引人注意的是,霍布斯宁愿使用消极的措辞“逃避死亡”,而不用积极的“保存生命”。原因不难找到。保存生命是首要的善,这一点可以被理性确认,而且只有在理性那里才能得到确认。另一方面,死亡是首恶,这一点凭借激情,凭借惧怕死亡的激情,就能确认。……根据霍布斯的理论,保存生命是首要的善,它标志朝着进一步的目标不受阻碍地不断进展,预示着“持续的繁荣成功”。简言之,幸福乃是最大的善;但是,不存在至高无上的善,享有了它,人的心灵就可以进入和谐宁静的佳境。另一方面,死亡是首要的邪恶,同时却也是最大的和至高无上的邪恶。因为死亡不仅是对首要的善的否定,而且因而还是对所有的善的否定,包括对最大的善的否定;与此同时,作为在没有至善的情况下的至恶,死亡是唯一的绝对标准……只有凭借死亡,人才可能有个目标,因为只有凭借死亡,他才可能有一个胁迫性的目标,一个被死神的影子强加给他的目标。

在施特劳斯看来,霍布斯对于人的欲望有着特定的理解。人之所以有别于动物,正是在于“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这是由于人的欲望本身就是无穷无尽的,而不是由于外在感性知觉在数量上是无穷无尽的。可是,假如事实上是这样的话,那么,人的欲望跟动物的欲望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只不过是对外在感性知觉的反应,因此,动物只对于有穷尽的客体本身产生欲望,而人则本能地怀有无穷无尽的欲望。”“在人那里,动物的欲望被人的欲望接过来并转化了,而人的这种自发的、无穷尽的、绝对的欲望,来源于人自身固有的深层本能。”

这种对于人之“欲望”的特定看法,实质上是对于“欲望”的一个抽象见解。按照康德哲学的一般话语,我们可以将在此所表明的人的欲望视为是“欲望”的“形式”,即“欲求能力”本身。在此,“欲望”有着一种无穷尽的再生能力,正是借助它,人不仅获得了不同于动物的规定性,并且成为了解释自然状态之相互冲突的依据。

在自然状态中,这种欲求能力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结果就是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人性的自然状态中所发生的那种混乱无序的局面。看起来,人类的欲求能力丝毫不能建立任何秩序,其结果所导致的不过是人类的彼此之间的斗争局面。结局是悲惨的,欲求能力之间的彼此冲突显得无休无止,欲求能力向前发展每一步都显得步履维艰。然而,正是在霍布斯所开列的欲望清单中,有一种称之为“恐惧”的欲望,似乎能够使欲求能力得以从此种尴尬状态中摆脱出来,从而,那陷入到混乱纷争之中的欲望方才得以拯救。

在我们看来,恐惧不仅是欲求能力自身,作为欲望的“形式”,而且是欲望之形式的具体化,因此对于恐惧的理解可以在两个向度上进行:其一,恐惧是内在性的,这表明恐惧乃是欲望能力本身,它乃是主体的一种能力,在此不是从恐惧所针对的具体对象中得到解释,在这个意义上的恐惧所表达的乃是主体内心的一种情调,一种崇高感;其二,恐惧是外在性的,这个外在性表明恐惧是具体的,是对于特定事物的恐惧,在这个意义上,恐惧乃是对于一个外在对象的认识,主体在某个对象这里感受到了一种排斥感和紧张感。恐惧概念的内在与外在所表明的是恐惧概念的两个方面,前者着重于揭示主体的一种内在的自由,而这种内在的自由和鼓动却必须通过建立在外部事物(无论它是作为单纯表象,还是作为概念)所引发的排斥和冲突基础上。

恐惧概念的“内在”和“外在”是合而为一的,恐惧概念的内在恰恰需要借助于它的外在才能得以表现,或者说它的外在恰好是在内在性产生的同时得以规定的,无论是表现为一个单纯表象,还是表现为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说,自然状态是恐惧概念的外在,而恐惧则是自然状态的内在,这种特殊的情感通过自然状态的混乱无序得以表达,而这种内在性则是自我意识的真正觉醒,在这里诞生了一个新的主体,它借助于外在对象表达自己,但是却并非是为了规定外在对象,而是为了表明自身。

这就是我们能够从霍布斯的恐惧概念中所获得的形而上学之意义。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揭示了主体的生存状态,在此恐惧乃是一切激情的根据,是一切激情的最终原因,如果说激情乃是一种内心冲动的话,那么恐惧乃是内心冲动的最终原因,一种自由想象力在具体表象上产生的崇高感。正是凭借着这种崇高感,一切具体的激情概念得以产生,并且得到规定。但这种崇高感所面对的却是一个面对着人性之自然的孤独的个体,它孤独的面对着自己的人性之自然,在这里感到一种无形式,从而超出了对于人性之自然的感性规定,而上升到人性的超越自然的方面,这就是恐惧概念的形而上学含义。主体在此所产生的恐惧之感乃是人自身的一种内在的缺乏和空洞,在此尽管它是在具体的对象上产生的,但是自然状态不过是为了产生一种恐惧之情,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的助益,自然状态的实质正是“恐惧”。

然而,那些拥有单纯恐惧之情的主体如何能够相互结合?或者,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基础上,如何能够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能够使这个空洞的、孤立的自由个体彼此达成一致。

为了回答这一点,我们不得不诉诸于一种方法,即使这些空洞的、孤立的自由个体获得具体的内容,或者说,使得他们的这种内在性的恐惧对象化,使得他们在一个特定对象上感到恐惧。更为准确的说,使得内在的恐惧对象化,成为一种具体的知识。与此同时,通过一种特定的变故传达一种紧张。如此,才能够使主体在具体的对象上产生一种崇高性的感情,从而实现“恐惧”概念。霍布斯那里,这即是“信约”,以及能够在其上得以产生崇高感的,即那种在约定不能履行的时候所必然遭遇到暴力或者武力。前者使得恐惧对象化,信约的内容乃是特定的恐惧,后者则保留了传达那种内心变故的即崇高感的工具。实际上,正是通过因不信守契约而来的暴力,时刻提醒着人们一种紧张关系的存在,暴力乃是传达崇高感的工具。康德说:甚至于战争,如果它是借助于秩序和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进行的,本身也就具有某种崇高性,同时也使以这种方式进行战争的民众遭受过许多危险,并能在其中勇敢地坚持下来,其思想境界也就越是崇高。(《判断力批判》,第102页。)

在上面的这个论述中,揭示出了知性政治学的一个一般性的定理,即在此,恐惧乃是作为纯粹知性概念本身而存在的,在此恐惧的对象化所必须依赖的那些特定的对象即作为信约的内容出现的那些东西——无论是单纯表象,抑或是具体的概念——是必须在经验中提供的。而在另一方面,暴力则如同知性范畴一般,提供了将对象与恐惧概念自身连接起来的中介。这实际上表明了恐惧概念从来都是具体的,但是却从来都是个体的内心能力的展示。

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恐惧概念的对象化,最终不可能实现自己,对此康德已经在“从思辨理性出发论证上帝存在的不可能性”的章节中做出了最好的说明。具体来说,在此我们不能期望能够通过恐惧概念的对象化而找到恐惧概念自身,从而找到这个主体自身,主体仍然需要借助外部对象才能自我识别,由此才能做到彼此的认同。

在此,恐惧概念永远是在自身之外的,因而是自身分裂的,它将自己设定在自己之外,这就是它的对象化,这种对象化的结果造成了自然状态;而设置同样一个对象,并且在这个对象上形成一种自然状态——即通过暴力对于偏离这个被设置的状态的行动加以强制——最终必然形成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对此达成同意,即认定自己同意这样做,接受这种设置和偏离它所可能带来的暴力和强制。

这一行动所收获的不过是恐惧概念的对象化,而始终并非是恐惧概念自身。主体自身的自由是无法达到的,能够获得的仅仅是自由的对象化。也就是说,仅仅能够在某些对象上感到自由,但是对于自由自身却是看不透,也无法获得的。在此,始终不能把握恐惧概念自身是什么,人们所能感受到的仅仅是恐惧概念作为一个“非常状态”的意义。换言之,恐惧概念只有在建构中才能呈现出来,但是呈现出来却并非是恐惧概念所表明的主体的自由能力自身。因此,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政治学在根本意义上并非一种“自由的政治学”,而是一种“任意的政治学”,究竟应该以什么作为恐惧概念的对象并不是客观的,而仅仅是主观的,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一个特定的客观性的标准存在。这种任意的政治学使得政治学成为了一门完全依靠着政治家本人之选择的学问,并且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时刻有颠覆的危险。

但是,毕竟我们给出了一种建立在恐惧概念上的共同体的诞生根据的论证,尽管它并非是一种成功的论证。恐惧概念设置同一个对象,并且在偏离这个对象的时候确定一种确定性的暴力,这乃是解释霍布斯国家诞生的二个核心要素,前者解释了自由本身,即它的具体内容,后者则解释了强制的合理性,即通过暴力所传达的这种自由不过是一种内心感觉,通过它的强制性,使得我们在获得自由本身时有一种无限制,在我看来,这真是正确解答霍布斯自然状态之秘密的本质所在。正是在此意义上,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状态(利维坦),在这个过程中,损失的只有个体的自由的任意,因而损失的只是那种可能导致个体自由之丧失的危险,但获得的却是真正的个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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