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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笛卡尔和普兰丁格的上帝存在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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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2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笛卡尔和普兰丁格的上帝存在论证明

王丽

山东大学犹太教和跨宗教研究基地


上帝存在的证明是宗教哲学所要探讨的基本问题,哲学家和神学家给出了多种证明上帝存在的方法。其中,存在论证明是最早的关于上帝存在证明的方法,并且一直对人们有着强大的吸引力,笛卡尔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谈论方式。1 但是,经过康德的理性批判以后,先验的存在论证明似乎被彻底打倒了。而在二十世纪最后的三十年里,普兰丁格利用偶态分析证明上帝存在,2 他自己承认这是一种新的存在论证明。然而他的偶态证明究竟新在何处?他又是如何回答康德的批判的?本文主要通过对普兰丁格与笛卡尔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的比较来分析普兰丁格新的存在论证明与古典的存在论证明的不同之处,并展示普兰丁格对康德批判的回答。


(一)


笛卡尔是近代主体理性哲学的奠基人。他致力于建立统一的知识体系,寻找一个共同的基础,使哲学、形而上学、物理学和其他具体科学统一起来。而对上帝存在的存在论证明正是形而上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试对他对上帝存在的证明作如下描述:3


本身比较不完满的东西不能是比较完满的东西的原因和依据。
我有一个清楚明白的“我”的观念,并且“我”是比较不完满的实在。
我心里有一个清楚明白的上帝观念,而且上帝是一个无限、永恒、完满的实在。
有一个外在于我比我更完满的存在实在,把一个清楚明白的上帝观念放在了我心里。
这个外在于我比我更完满的实在就是上帝。
(6) 上帝存在。


“我思,故我在”是笛卡尔哲学的第一原则,也是他的全部哲学的出发点。4 笛卡尔在哲学方法上使用“普遍怀疑原则”,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可怀疑的。他说,他愿意假定我们感官的感知和理性的推理都是虚假的,都是应该加以摒弃的。这时他注意到,当我们愿意把这一切都当作虚假的时候,这个想到这件事的“我”却是这样真实和确定。然后,再小心地对这个“我”进行反思,就发现,我可以设想没有身体或所在的地点,但是我不能设想我是不存在的。从我想到怀疑一切其他事物这一点可以非常清楚、明白地推出:我是存在的,同时,我是思想的。因为,一旦设想我没有思想,那也就没有理由相信我是存在的。我就是一个在思想的东西,“我”的本质或本性就是思想。但是,鉴于我怀疑的东西比我确知的东西多,而我又希望比我更完满的东西,由此可以知道,我是一个有限的、不完满的实在。这样,笛卡尔就树立起了“我”的主体性,“我”作为判断真理的主体是不容置疑的,并且这个“我”是有限的、不完满的实在。这就是笛卡尔对命题(2)的论证。

另一方面,“我”判断真理所参照的标准就是“清楚明白”。笛卡尔把“凡是我们领会得十分清楚、十分分明的东西都是真实的”这一条订为总则。5“我”是第一个清楚明白地在我心灵里的观念。按照这个标准,那些以前被怀疑的观念又被重新确立为真观念。如果一个观念对“我”的显现是“清楚明白”的,那么“我”就可以判断它为真观念。这样,从“我”的真实性出发就可以推出其他的确定的知识。

然后,再对“我”这个观念进行反思,笛卡尔发现,“我”不是唯一存在我心里的观念,像“我”一样清楚明白的还有“上帝”观念。上帝这个名称指的是一个无限的、永恒的、常住不变的、不依存于别的东西的、至上明智的、无所不能的、以及我自己和其他一切东西由之被创造和产生出来的实体。因为我是一个有限的、不完满的、有缺陷的实在,只有在与我心中那个比我的存在更完满的实体观念做了比较以后,我才看出我本性上的缺陷,然后我也才能怀疑。6 因此,上帝观念也是我心里一个清楚明白的观念。这是笛卡尔对命题(3)的论证。

在笛卡尔看来,这个具备一切完满性、比任何存在都具有更多实在性的观念清楚明白地显现在“我”心里,并且由于上帝观念,我也认识到自己的缺陷和不完满性。那么这个具备一切完善性的上帝观念来自哪里呢?因为我们知道“我”并不具备一切的完满性,也就是说,我有某种不完满性。而“上帝”观念却具备一切完满性,所以,如果我们承认笛卡尔提出的前提(1)的话,7有某种不完满性的、包含更少实在性的“我”不可能产生出具备更多完满性的、包含一切实在性的“上帝”观念。但是,我心中又的确有一个清楚明白的上帝的观念,因此,我只能说有一个比我更完满的实在把上帝的观念放在了我心里,这个实在是存在于我之外的。这就是笛卡尔对命题(4)的论证。而这个比我有更多完满性和实在性的实体存在就是上帝。最后笛卡尔就得出结论(6),即上帝存在。

最后,笛卡尔总结说,从我存在和我心里有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体(也就是说上帝)的观念这个事实,就非常明显地证明了上帝的存在。8我通过反思,首先认识到的观念就是“我”,而我能够认识到“我”这个观念,并且认识到“我”的缺陷和有限,这说明在我心里还有一个比我更完善的存在,这就是上帝的观念。而关于这样一个完善的观念,必然来自于外在于我的一个实在。这样,通过对我的观念以及上帝的观念的分析,笛卡尔就得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结论。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笛卡尔从对“我”这个观念的反思以及对上帝观念的分析最后证明上帝的存在。由于上帝观念的明晰性必然要求一个现实的、实际的上帝存在,也就是说上帝观念就包含了他的存在,“存在”成为上帝观念的一个必然属性。他说,“单考虑上帝的本性就能认识他的存在性。”9 笛卡尔用三角形的例子来说明“上帝”和“存在”的不可分。他说,三角形的观念中已经包含了它的三个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我们不能够保存一个三角形而不使它的三个角之和等于两直角。10同样,上帝这个观念中已经包含了存在,没有“存在”,上帝也不能称为上帝。

康德从经验出发对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存在论证明进行了彻底的批判。11康德说,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概念,它的客观实在性不能单从理性思维中得到证明。在以往的证明中,人们都是自己制造出一个先天的绝对必然性概念,再把客观存在归于这个概念,这样它的必然存在性也就被规定下来了。在一个判断中,如果取消谓词而保留主词会产生矛盾;但是如果把谓词连同主词一起取消,那就不会产生任何矛盾了,因为没有东西能够与之矛盾。康德同样用了一个三角形的例子来说明。他说,设定一个三角形而取消它的三个角,这是矛盾的;但是把三角形连同三个角一起取消,这就没有任何矛盾了。按照经验性规律,对于一个概念,我们只能诉诸经验才能把存在性赋予它,但是对于一个纯粹理性概念,我们没有任何手段去认识它的存在。在经验之外的存在,我们虽然不能宣布它不可能,但是也没有任何办法能为之辩护。


(二)


近年来,普兰丁格把偶态分析的方法引入对上帝存在的证明中,为上帝存在提供了一种新的证明方法,我们称之为上帝存在的偶态存在论证明。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普兰丁格设定了两个属性“最高程度的伟大性”和“最高程度的完善性”,同时最高程度的伟大性蕴含着最高程度的完善性。那么他的存在论证明可以这样来描述:12


属性“最高程度的伟大性”蕴含着13属性“在每个可能世界都具有最高程度的完善性”。
最大程度的伟大性是可以被个例化14的。
在可能世界W中,属性“最大程度的伟大性”被个例化。
属性“在每个可能世界都体现为最大程度的完善性”被个例化。
存在一个实在,它在每个可能世界都体现为最大程度的完善性。
现实世界也有一个体现为最大程度的完善性的实在存在。


普兰丁格对命题(1)中的完善性和伟大性做了如下的区分15:在给定世界W中,一个存在的完善性仅仅依赖于它在这个世界W中的属性;而在世界W中,一个存在的伟大性不仅依赖于它在这个世界W中的完善性,还依赖于它在其他所有世界中的完善性。也就是说,在给定世界W中,如果一个存在具有最大程度的伟大性,那么它在世界W以及其它每个可能世界都具有最大程度的完善性。16这样一来,在一个可能世界里最大程度的伟大性就蕴含了在每个可能世界里最大程度的完善性。最大程度的完善性就是指全知、全能和道德上的完满。

普兰丁格认为,在偶态分析里的可能世界都是实在的,因为它们可以被我们理解。17从最初级的层次来看,一件事对我们是有意义的,我们就可以说对它有了理解。可能世界在偶态分析里是有意义的,当然它们就在我们的理解里了。也就是说,我们在现实世界里谈论其他可能世界是因为我们对它有所理解。从这一点出发,所有的可能世界都是实在的。这样,命题(3)一个“最大程度的伟大性”被个例化的可能世界是实在的,也是可以被理解的和有意义的。

从普兰丁格对可能世界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他仍然保留了近代哲学语言分析的方法,可能世界的问题就是对可能世界进行理解和赋义的过程。而且他还认为理解只有在语境中才可能,一个对经验事件的描述就是一个语境,语境是我们理解一个句子的处境。要理解一个句子就必须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我们无法理解语境之外的句子。相关的语境共同组成一个可能世界。命题(3)“最大程度的伟大性”被个例化的一个可能世界,我们可以在相关的语境中理解,因而这个可能世界对我们来说是有意义的,也是实在的。

命题(1)可以看做普兰丁格的一个预设,而命题(2)是论证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这两个命题得到承认的话,那么如果命题(3)也就是属性“最大程度的伟大性”在其中被个例化的可能世界是实在的,则我们必然可以得出命题(4)的结论。

普兰丁格所说的“个例化”就是能够在人的经验里或情感里得到指称。“上帝存在”无法直接经历到,但是有些基础性信念是可以指向“上帝存在”的,这些信念中包含了“上帝存在”这个命题,而所谓基础性的信念就是那些不需要其他的证据就可以被人接受的信念。这些信念包括经验上的也包括情感上的,例如“上帝在对我说话”、“上帝创造了一切”、“上帝宽恕我”、“上帝是应该被赞美和感激的”等等。对于一个信仰上帝的人来说,这些信念都是可以在适当的环境下被直接感知的,就像我们的知觉、记忆和心理的基础性一样,不需要其他的证据就可以被接受。从严格意义上讲,虽然我们不能说“上帝存在”是基础性的,但是我们可以说它是自明的,因为,上面说到的那些信念中都涉及到了上帝的行为和属性,在这些信念中已经包含了“上帝存在”这个命题。所以,在这些基础性的信念当中,具备一切完善性的上帝得到了个例化。18

在偶态分析里,我们之所以能够说在经验或情感里上帝存在被个例化,那是因为,每个存在都有本质,并且存在与它的本质不能分开。19 在命题(4)中,“在每个可能世界里都体现为最大程度的完善性”就是一个本质,而我们能够谈论这样一个本质,当且仅当有这样一个实在存在于世界W中。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命题(5)的结论,也就是说一个实在,它的本质就是“在每个可能世界都体现为最大程度的完善性”,而这个实在是必然存在的。否则,这个实在的完善性本质就无从谈起。最后,现实世界也是一个已得的可能世界,20所以,现实世界中也有一个体现为最大程度的完善性的实在存在。于是,我们就得到了命题(6),即上帝存在。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普兰丁格个证明,我认为就是,如果上帝可能存在,并被个例化,那么上帝必然存在。他的偶态存在论证明可以简化为三个步骤,21


有一个可能世界W,其中最大程度的伟大性被个例化。
一个实在具有“最大程度的伟大性”,当且仅当它在每个可能世界都具有“最大程度的完善性”必然为真。
一个具有“最大程度完善性”的实在必然为真。


普兰丁格在设定了“最大程度的伟大性”和“最大程度的完善性”以后,通过对世界W的可能性的分析从而得出了一个必然性的实在。命题(7)上帝体现为最大程度伟大性的可能世界存在,且得到了个例化,也就是说,一个体现为最大程度伟大性的上帝在一个世界中被个例化了。而结论(9)上帝体现为最大程度的完善性必然为真,即,体现最大程度完善性的上帝必然为真。我们可以看出,普兰丁格是从上帝可能存在的前提,通过个例化,推出了上帝必然存在的结论。

如果我们对普兰丁格的证明再次回顾的话,我们会发现,要确知他证明的前提即命题(2)的真实性是非常困难的,即个例化并不是一定的。而他本人也说,这个证明的前提条件不是自明的,对于上帝存在的证明也不是一个确信的证明;但是,接受上帝存在并不愚蠢,因为这是有保证的。22 普兰丁格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的时候把一个能够感知上帝知识的官能一并放在了人的心中,并且,这一官能有效地导向真理,因此,人在适当的环境中以及官能恰当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自然会产生对上帝的知识。这就是人的神圣感应。23 神圣感应是一个能产生信念的官能或机制,在适当的条件下会产生一些信念,神圣感应产生出的信念不需要其他的信念作为证据。于是,个例化的出现并不是不可能的事。这样,人从神圣感应接受的对上帝的信念和知识并没有超出他认知的权利,他也没有不负责任或没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他接受关于上帝的知识是合理的。


(三)


普兰丁格自称是实在论,但是他的存在论证明充分注意到了唯名论的讨论,尤其是当代唯名论语言分析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是新实在论。而且他的实在论是在古典实在论受到唯名论致命攻击以后产生的,他也要力图克服古典实在论的致命缺陷。因此,他的存在论证明不同于笛卡尔的存在论证明。

笛卡尔的存在论证明属于实在论的范畴。西方哲学史上的实在论起于柏拉图的理念论。柏拉图把世界划分为两个部分,感性世界和理性世界,而且它们都是外在于我们认识主体而独立存在的,他所说的实在也是独立于认识主体意义上的实在。感性世界是感官认识的对象,理性世界是灵魂认识的对象。感性世界变动不居,因而从知识的角度看,对感性世界的认识也是不可靠的,对理性世界的认识才是可靠的知识。柏拉图认为,概念就是我们对理性世界的认识,所以在他看来,认识的过程也就是从一个概念到另一个概念,不需要借助感性事物,单靠着概念本身就可以达到最后的结论,也就是柏拉图所说的,“从理念出发,通过理念,最后归结到理念。”24

笛卡尔的证明完全体现了这种从理念到理念、从概念到概念的实在论特点。我们看到笛卡尔实际是从两个概念出发,即从“我”和“上帝”这两个概念,通过对概念的分析得出上帝存在的结论,而全然没有借助到感性事物,也就是人的经验完全没有参与其中。在确立了我的主体性以后,通过对自我的反思发现“上帝”概念清楚明白地包含在我的心灵里,上帝概念的明晰性要求了上帝必然存在。这样,笛卡尔从上帝的概念推出了上帝的存在,也就是上帝概念本身包含了存在这个属性。

但是,古典实在论却遭到了唯名论的致命攻击。与实在论重视理性相对,唯名论把重视感觉经验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因为理性认识的对象理念并不是能够直接把握的对象,从而实在论在真理标准上陷入了困境。25 而唯名论认为,感觉经验是不会骗人的,与理性认识理念相比,感觉经验的直接性和直观性更有说服力。贝克莱把唯名论重视感觉经验的特点发挥到了极致。26 他说,存在就是被感知。事物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实实在在的存在;一个事物存在就是因为它被人感知到了;在人的感觉经验以外不存在任何东西。他的意思是说,人的经验具有终极性,有意义的存在就是经验可指称的。

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感觉是瞬息万变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部分的感觉都稍纵即逝烟消云散了,除非我们用语言把它描述出来。当我们面对一个感觉描述时,我们会问它的意义是什么,这样一来,认识世界的问题就转变为理解语言的问题。当代哲学完成这一转变的就是维特根斯坦。他认为,世界就是事实的总和,语言就是描述事实的图像,因此,语言与世界享有共同的逻辑结构。27 语言的界限,即我能理解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和我的思想的界限。而理解语言也就是在一个个具体的语境中理解描述的意义,这就引发了当代西方哲学的语言分析运动。

普兰丁格充分注意到了唯名论的讨论,这体现在他使用了语言分析的方法并采用了语境这个概念。他认为理解上帝是有语境的;这样的语境加起来就是一个关于上帝可能世界。例如在理解“上帝是全知的”这个描述时,我们可以把“全知”还原到经验指称中,也就是说在人的感觉经验中能够得到上帝“知道”某一件事的个例;当这样的个例不断增加,我们的已得世界越来越得到扩展,就能够对“全知”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他又说,在“上帝是全知的”这个可能世界中,“是全知的”是上帝的本质,上帝与这个本质不可分离,因此,当我们谈论和理解上帝的全知的时候,必然是上帝首先存在于这个可能世界当中。

归根结底,普兰丁格是一个实在论者,因为他说可能世界是实在的。他认为,说“可能世界存在”与“对可能世界毫无理解”这两种说法是矛盾的。当我们说可能世界存在时,我们对它是有一定的理解的。当然,这是从最初级的意义上说。至少我们知道它是存在的,它存在于我的理解之中,并且我们可以在现实世界中谈论可能世界。从这点理解出发,所有的可能世界都是实在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普兰丁格和笛卡尔的不同之处:第一,普兰丁格引入了可能世界的概念;第二,普兰丁格使用了语言分析的方法:从一个描述当中理解上帝的存在。

首先,唯名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感觉经验;感觉经验以外的存在都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谈论经验世界以外的句子是没有语境的,因此也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作为人,他的经验总是有限的,他也不可能经历所有经验;同时每个经验的出现都是偶然性的;因而人也不可能从已有的经验来决定未发生的经验。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任何经验事件,即使未曾经历过,我们还是可以理解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未经验过的可能世界也是实在的。普兰丁格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想像或理解,一个上帝存在并且体现了最高伟大性的可能世界。因为,许多人驳斥上帝存在的理由是我们无法证明上帝确实存在;但同时,我们也无法证明上帝确实不存在。也就是说,在现实世界中上帝可能存在,但是我们不知道,对于我们来说是未得世界。然而我们却可以肯定地想像一个上帝存在的可能世界。当然,普兰丁格就是从这个可能世界出发开始他的上帝存在的证明的。而在笛卡尔那里,只有一个现实世界,他并没有论及可能世界,他论证的出发点是从“我”的清晰性开始的。

其次,笛卡尔从概念出发论证上帝的存在,而普兰丁格从对一个描述的理解出发论证上帝的存在。笛卡尔认为,“上帝”这个概念本身就已经包含在人的认识当中,同时“上帝”这个概念本身就包括“一切完善性”的属性,而“存在”也是一种完善性。这样,上帝就包含存在这个属性,所以就是上帝是现实存在的。我们可以看出,在他的论证里,“存在”是上帝概念本身就蕴含的一个属性,有了上帝这个概念也就必然有“存在”这个属性。从康德的反驳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样的论证危险性在于,可以将“上帝”这个概念的真实性取消。这样笛卡尔的论证就遭到了彻底的失败。

而普兰丁格就避免了这一点。在他的论证里我们首先看到的是“最高程度的完善性”,这是上帝的本质,同时这个本质也是与上帝不可分离的。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单独说“上帝”;谈论上帝只能在一定的语境中。因为上帝不是一个先天的概念,它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含义。但是,在一定的语境中,我们就可以理解上帝。“上帝是最高的完善性”也就是“上帝是全知的、全能的和道德上完满的”,可以还原为三个基本的描述句子,分别是“上帝是全知的”、“上帝是全能的”、“上帝是道德上完满的”。这三个描述都可以还原为感觉经验,也就是说,它们能够分别在一个可能世界里被个例化。所以“上帝是最高的完善性”可以被理解。在这个可能世界中,我们可以谈论上帝的完善性,当然我们也就不会怀疑上帝是否存在了;因为只有上帝首先存在,我们才可以谈论他。从这个论证我们可以看出,在普兰丁格那里,“存在”并非上帝的一个属性,包含在上帝的概念当中,而是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我们可以理解上帝的存在。

我们看到,普兰丁格论证上帝存在因为充分注意到了唯名论的讨论,所以他的存在论引入了可能世界的概念并采用了语言分析的方法,从而弥补了笛卡尔论证的一些缺陷,同时也为上帝存在提供了一种很有效的论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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