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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23: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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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美国传教士失望的是,鸦片贸易问题并没有随着鸦片战争的结束而终止,《南京条约》第9条规定:“凡因与英人有关,或在鸦片战争中与英国事被监禁者,亦全部释放。”中美《望厦条约》则进一步扩大了美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这就导致了条约中有关禁止鸦片走私的条款成为空文。根据条约,清朝政府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这让美国传教士或多或少看到了进一步在中国传教的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鸦片战争最终未能禁绝鸦片贸易所带来的严重挫折感。尽管美国专使顾盛及其传教士顾问裨治文等真诚地期望通过官方承认鸦片贸易的非法性来禁绝鸦片走私,但美国政府从未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来限制在华美国公民的鸦片走私行为,在《望厦条约》签订之后,鸦片走私有增无减,美国来华传教士期望通过条约来终止鸦片贸易的幻想最终破灭了。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传教士在促使美国政府公开反对鸦片贸易、禁止鸦片走私方面的确起了一定的作用。鸦片战争之后,美国传教士对西方鸦片走私者的抨击似乎在逐渐减少,有的历史学家据此认为,美国传教士已“迅速转变立场”,将鸦片战争的不公正结果解释为上帝为该民族的最终拯救所做出的不可避免、难以预测的安排。(20)美国传教士将鸦片贸易合理化的态度转变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鸦片贸易的道德谴责,但这种态度的转变的确表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无奈地默许了鸦片走私的继续扩张。随着鸦片战争的结束,《中国丛报》有关鸦片走私抨击的文章也基本上停止刊登了,但为鸦片贸易寻找合理化根据的文章却多了起来。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既不敢再“禁烟”,又不便宣布“驰烟”,清朝贪官污吏也纵容着鸦片走私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浸透了天朝的整个官僚体系和破坏了宗法制度支柱的营私舞弊行为,同鸦片烟箱一起从停泊在黄埔的英国驳船上偷偷运进了天朝”,(21)鸦片走私实际上变成一种公开的、畅通无阻的贸易。据英国公布的《1849年中国各口贸易报告》说:“目前中国每年鸦片消费量约为五万箱,……其中以上海为中心的北方(当时英人称广州以北地方为北方)消费量占五分之二,以广州为主要市场的南方消费量占五分之三。”(22)
三 《天津条约》:传教士鸦片贸易观及美国对华鸦片政策的转变
鸦片战争后,鸦片输入量迅速增加,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根据马士《关系史》第一卷表庚中的统计数字,1845年鸦片输入量已达到32859.5箱,其中仅英国对华输出鸦片总值每年就高达500~700万英镑,大大超过其对华工业品输出的总值,造成中国白银大量外流,加上沉重的封建剥削,人民极端贫困,更无力购买西方工业品。为保持高额利润的鸦片贸易并且使之合法化,同时扩大工业品的销售避免经济危机的产生,英国政府,一方面提出所谓的“修约”要求,一方面寻求策划新的侵华战争。(23)
根据《南京条约》和《望厦条约》,西方传教士在各个通商口岸建立了教堂,进行传教,此时,美国传教士的鸦片贸易观却开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虽然他们仍然关注着鸦片贸易对中国民众的致命性影响,但他们开始更多强调因鸦片走私而导致中国民众对在华西方人态度的消极影响。这种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民众通常将西方鸦片走私与基督教传教士联系起来,认为西方传教士放纵鸦片在中国的泛滥,是鸦片走私的帮凶。在许多新开放的条约港口,西方传教士经常被中国人认为是借着基督教传教幌子从事一些非法贸易活动,并且信仰基督教的中国人也在日益减少。美国传教士在各个通商口岸的传教经常受到鸦片问题的困扰。莱曼·皮特(Lyman Peet)在日记中写道:“在我的传教中,人们谈论最多的莫过于鸦片问题,经常被中国人责问鸦片走私的深重罪恶问题”。裨治文的密友威廉·艾奇逊(William Aiichison)也提到,在上海传教期间,鸦片是“最经常受到质疑的话题”,已成为“基督教传播最为可能的障碍”。(24)1851年,卫三畏在《中国丛报》上发表文章,试图解释在中国新开放港口布教效果甚微的原因。他提到:“基督教教徒在中国布教的挫折主要是由于上帝对在此传教事业的反对,也基于基督教声誉与鸦片走私联系在一起的原由。”(25)由于鸦片的危害性和非法性及西方商人从事鸦片走私的事实,西方来华传教士成为谴责的主要目标,基督教的声誉也因而受到极大的诋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美国传教士认为,鸦片贸易已成为基督教在中国传播的主要障碍。
令人遗憾的是,美国传教士并没有因为鸦片贸易成为基督教在华传播的障碍而积极地要求本国政府禁绝鸦片走私,相反,许多传教士开始考虑到鸦片贸易合法化的途径。传教士为其立场转变所寻找到的合理化依据是,鸦片贸易合法化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与现行禁烟体制相联系的腐败行为,也可消除中国人对基督教的质疑。美国传教士鸦片贸易观的显著转变也在《中国丛报》所刊登的文章上表现出来。一位商人匿名发文为鸦片合法化辩护,该文提到了现存体制“支持大量海盗和走私者从事最为可怕的、凶残的贸易活动,……如果鸦片本身没有罪恶,那么这就将使从事走私鸦片的人蒙受羞辱”;而鸦片战争后签订的条约未能促使鸦片贸易合法化使得在华商人被中国人看成是“不受约束的流氓”。文章辩解道:“中国商人在与我们交往过程中,忽视了我们所有的良好行为,却时常谴责我们(鸦片走私)的主要过错。”(26)虽然裨治文和卫三畏等并不期望过于草率地改变他们在鸦片贸易上的立场,但他们明显地表示愿意重新考虑这个问题。在另一篇支持鸦片合法化文章的序言中,他们写道:“尽管我们不能,至少目前不能表达赞成鸦片贸易合法化的观点,更不能断言:如果鸦片贸易合法化,鸦片及其引起的罪恶将会消失的论点。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整个鸦片问题…值得(进行)深入地、各个方面的探讨,我们邀请读者们参与,将这个问题阐述清楚”。(27)在接下来的几年内,《中国丛报》又刊登了几篇支持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文章,显然,该报的编辑们开始成为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支持者。实际上,在1855年前后,美国传教士的鸦片贸易观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对中国民众遭受鸦片深重危害的人道主义关怀转变到对因鸦片走私毁坏西方人整体声誉的关注。美国传教士鸦片问题立场的转变对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的签订及美国政府鸦片贸易政策的改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虽然实行“内禁外不禁”的政策,但并没有完全地废除禁烟法令,鸦片贸易在某种程度上还受着限制。因此,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英国接连要求清政府发布取消禁烟的谕令,均遭拒绝。鸦片贸易既受道德的约束,又涉及政治和经济利益,因而英国政府极力追求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在1842年8月的谈判会议上,璞鼎查为使鸦片贸易合法化,竟无耻声言:“若将鸦片的入口使之合法化,使富户和官吏都可以参加合作,这样便可将走私的方便大加限制,下便人民,上裕国库,岂不甚好。”(28)1854年,英使包令重申此项要求,包令在其所谓“变通”条约清折中提出“将鸦片土一项准其一律进口,报税公允。”清政府代表崇伦遵旨指出:“至通变税则会同变通鸦片进口报税一事,查贵国既系万年和约,似不应另有异议。”(29)1857年英外相克勒拉德恩伯爵在给特命全权大使额尔金的指示中,要求他“以完纳关税把鸦片贸易置于合法地位。”但由于清政府并未解除起禁烟法令,鸦片贸易一直未获得法律上认可,仍属违禁性质,英国政府“以完纳关税把鸦片贸易置于合法化地位”的要求屡遭清政府的拒绝。(30)
为了攫取更多的殖民特权,并促进鸦片贸易合法化,1854年英国联合美、法两国,向清政府提出全面修改条约的交涉。要求开发中国内地和沿海各城市;长江自由通航;鸦片贸易合法化;废除内地税等一系列不平等要求,但清政府只同意减轻上海关税,拒绝了其他要求。于是,英、法分别制造了“亚罗号事件”和“马神甫事件”,并于1856年10月23日发动了侵略性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为了迫使清政府屈服,同意进行全面修约,英法联军于1858年4月进攻天津大沽口。美国和俄国采取了“观望”政策,美国在战争一爆发就派遣了专使列卫廉(William B. Reed)赴华,以获取同样的“修约”特权。英、法、美、俄四国公使各乘兵舰抵达白河口外,并分别照会清政府,提出侵略性条款,要求派出全权大臣进行谈判。
与前专使顾盛一样,美国专使列卫廉也完全依赖于美国传教士卫三畏和马林进行《天津条约》谈判。在卫三畏等到达天津之前,列卫廉实际上是让裨治文作为临时顾问帮助处理一些政治事务,并评价裨治文是“稳妥而又最重要的顾问。”鉴于美国传教士在整个条约谈判过程中所担任的重要角色,列卫廉后来写道:“若没有他们(传教士)的服务,我在中国将无法迈出一步来履行我的使命,无法阅读、书写或理解中方官方信笺或条约规定。”(31)
然而,中美《天津条约》在鸦片贸易问题上却保持了沉默,在《天津条约》对鸦片贸易所表现的立场并非意味着列卫廉在条约谈判中忽视了这一问题,列卫廉来华之前是坚决地反对鸦片贸易的,并受美国政府指示要在新条约中重申反对鸦片贸易的立场。但是,当他到达上海之后,列卫廉发现多数外国在华居民包括美国传教士都认为,鸦片贸易合法化是消除鸦片走私、禁绝鸦片吸食的优先考虑途径之一。毫无疑问,列卫廉的传教士顾问也同样持有这种观点,1858年3月,卫三畏在他的日记中就写道:“(中国官员)引证了第六条反对英国人的戒律,宣称他们绝对不会信仰基督教,因为西方人正为了获利而用鸦片杀害中国人。”(32)中国民众将基督教与鸦片走私联系起来的态度使多数美国传教士大为恼火,也更加使他们坚信鸦片贸易合法化是缓解中国民众对西方人及基督教仇视的重要方式之一。
美国传教士的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列卫廉对鸦片贸易的立场及后来中美条约谈判的主要内容。列卫廉清楚地认识到,要迫使清朝承认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就必须采取武力威胁,而这是与他本人的政治价值观及美国政府反对鸦片贸易的立场完全相违背的。美国政府对华政策是一种“观望”政策,即依靠英法联军的武力威胁,以“最惠国待遇”条款攫取更多的殖民地特权。基于这种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列卫廉在天津条约谈判过程中始终避免涉及鸦片贸易问题,而决定以一个更为详细的补充性商业协议来解决鸦片贸易合法化的问题。
1858年6月初,清政府与西方列强开始了谈判。英、法代表骄横要挟,俄、美代表则扮演“调停人”的角色从中渔利。迫于英法联军的武力威胁,清政府在天津分别与英、法、美、俄四国签订了《天津条约》。在议和谈判中,英国外相克勒拉德恩伯爵指示全权特使额尔金通过谈判,达到“以完纳关税把鸦片贸易置于合法地位”的目的,(33)从而顺利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清政府为了早日结束战争、达成“和议”,在中方代表大学士桂良等即将赴沪谈判前,1858年8月27日,咸丰皇帝密令其在谈判中可以全免洋货关税与鸦片弛禁为条件,换取罢议公使驻京等条款,“为一劳永逸之计”。(34)1858年10月13日,中英上海税则谈判中额尔金正式提出了“鸦片贸易合法化”的要求,清政府接受了这一屈辱条款。同年11月,清政府在上海又同英、法、美三国分别签订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该条约第五款规定:“‘鸦片’改名‘洋药’,准其进口,每百斤交纳进口税三十两。向来洋药……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从此,鸦片贸易合法化。对于这一条约,时任外交官兼翻译的卫三畏评论道:“为了不准这种毒品通过海关进口,中国政府曾经进行了长期的抵抗,现在却已让步;以南京条约而结束的鸦片战争终于胜利了。那些可尊敬的英国商人和政府自此以后再也不必为走私这项商品而感到耻辱了。(34)……我确信这是对这一令人困惑的问题的最好处置,对于这一荒唐的罪恶闹剧来说,合法化是更为可取的方式;鸦片公开的进口使我们也更为心安,再也不需要鸦片驳船和贿赂毒品巡视员了。”(36)这是卫三畏等美国传教士在将鸦片贸易合法化责任推给英国当局时所表现出来一种矛盾心态,由于“在中国扩散鸦片所带来不道德和走私的标记已去掉”,他们也同样“不必为走私这项商品而感到耻辱了。”因此,为了使他们的良心免受谴责,也可能是为了更有效地在中国传播福音,美国传教士们最终改变了初衷,帮助西方列强在中国铺平了鸦片贸易合法化的道路。
四 结语
美国对华鸦片贸易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来华传教士鸦片贸易观的影响。虽然商业和政治利益也决定着其对华政策,但美国来华传教士对中美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望厦条约》的主要内容影响甚大。的确,美国来华传教士对汉语的掌握及与清朝官员交往的经验使得他们成为美国外交代表团不可或缺的外交助手,他们的立场和信仰对美国在东亚的外交政策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遗憾的是,在《天津条约》谈判过程中,美国传教士由于鸦片贸易观的转变及利益冲突最终未能够提出阻止鸦片贸易在中国继续扩张的积极性措施。鸦片贸易合法化为鸦片大规模的向中国输入铺平了道路。正如凯思琳·劳德威克(Kathleen L. Lodwick)所指出:“鸦片贸易合法化显然不能减少(中国人)对鸦片的需求,反而导致鸦片吸食数量的逐年增加。”(37)美国来华传教士支持鸦片贸易合法化的立场可以说是美国在《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认可鸦片作为对华贸易商品的主要动因之一,从而使美国政府从根本上改变了其对华鸦片贸易政策。因此,美国来华传教士虽然在鸦片战争之前曾强烈地抨击鸦片给中国民众所带来的罪恶,并坚决地通过《中国丛报》呼吁禁绝鸦片走私,但在《天津条约》前后,其鸦片贸易观的转变最终导致了美国对华鸦片贸易政策的改变及鸦片贸易在华的进一步扩大。
注释:
①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71页。
②Michael C. Lazich, E. C. Bridgman(1801~1861): America's First Missionary to China(Lewiston, N. Y.: Edwin Mellen Press, 2000), pp. 73~89.
③裨治文:《大美联邦志略》(上卷),上海·墨海书馆版,1851年,第64页。
④仇华飞:《裨治文与〈中国丛报〉》,载《历史档案》2006年第3期,第46~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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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汤清:《中国基督教百年史》,香港道声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页。
⑥Bridgman, "Sin Pun Keen Yang Yen," Chinese Repository, Vol. 7, November 1838,p.391.
⑦吴义雄:《基督教道德与商业利益的较量:1830年代来华传教士与英商关于鸦片贸易的辩论》,载《学术研究》,2005年第12期,第99~106页。
⑧黄爵滋:《黄爵滋奏疏许乃济奏议合刊》(齐思和主编),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16~219页。
⑨Bridgman, "Cultivation of the Poppy," Chinese Repository, Vol. 5, February 1837, p. 473.
⑩Bridgman, "Sin pun keen yang yen," Chinese Repository, Vol. 7, November 1838, p.391.
(11)Charles C. Stelle, "American Opium Trade to China Prior to 1820,"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9, December 1940, p.76.
(12)Bridgman, "Crisis in the Opium Traffic," Chinese Repository, Vol. 8, May 1839, p.4.
(13)Tyler Dennett, Americans in Eastern Asia (New York: Macmillan and Company, 1922), p.102.
(14)Rev. George B. Stevens, The Life, Letters, and Journals of the Rev. and Hon. Peter Parker. M. D. (Boston and Chicago: Congregational Sunday School and Publishing Society, 1896), p.183.
(15)Charles C. Stelle, "American Opium Trade to China Prior to 1820,"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9, December, 1940, p.8.
(16)何大进:《略论早期美国赴华传教士的鸦片贸易观》,载《历史教学》1998年第4期,第5~6页。
(17)有学者将《南京条约》未能使鸦片贸易合法化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清政府的强烈反对及英国国内日益高涨的反鸦片贸易舆论,最终促使英国放弃了在《南京条约》谈判中坚持鸦片贸易合法化的立场,参见Michael C. Lazich, "American Missionaries and the Opium Trad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 Journal of World History, Vol. 2, June 2006, pp. 198~220; Gregory Blue, Opium for China: The British Connection in Opium Regimes of China, Britain, and Japan, 1839~1952 (eds. Timothy Brook and Bob Tadashi Wakabayashi,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p.35.
(18)Michael C. Lazich, "American Missionaries and the Opium Trad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 Journal of World History, Vol. 2, June 2006, pp.198~220.
(19)何大进:《略论早期美国赴华传教士的鸦片贸易观》,第8页。
(20)Clifton Jackson Phillips, Protestant America and the Pagan World: The First Half-Century of the American Board of Commissioners for Foreign Missions, 1810~1860(Cambridge, Mass.: 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p.189.
(21)马克思:《鸦片贸易史》,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22)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16~420页。
(23)孙玮、张礼恒:《新编中国近代史教程》,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3页。
(24)Ellsworth C. Carlson, The Foochow Missionaries, 1847~1880(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70.
(25)S. Wells Williams, "An Essay on the Opium Trade," Chinese Repository, Vol.20,July 1851,p.485.
(26)"The Opium Trade: Proposition of a Merchant to Legalize or Abolish the Traffic,"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6, January 1847,p.40.
(27)"The Opium Trade: Remarks on the Character of the Traffic," Chinese Repository, Vol.16, April 1847, pp. 179~180.
(28)利洛:《缔约日记》(齐思和等主编),上海·神州国光社,1964版,第219页。
(29)中国史学会主编、齐思和等编:《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三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58页。
(30)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681页。
(31)Tyler Dennett, Americans in Eastern Asia(New York: Macmillan and Company, 1922), p.556.
(32)F.W. Williams, The Life and Letters of Samuel Wells Williams(New York & London: G. P. Putnam's Sons, 1889),p.175.
(33)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618页。
(34)《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128页。
(35)中国史学会主编、齐思和等编:《第二次鸦片战争》,第187页。
(36)F.W. Williams, pp. 291~292.
(37)Tyler Dennett, p.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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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美国研究》 | 来源日期:200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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