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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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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0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行政救济篇

91、宗教教徒或教会的权利,在宗教活动中经常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那么我们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保护我们信仰自由的权利、人身权及财产权呢?

 

答:我们一定要记住“无救济就无权利。”面对行政行为的侵权,我们要利用行政救济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救济,就是当行政权给你的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不公平的负担时,根据你的诉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一定情况下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院来防止和排除对你的侵害或负担,保护和救济你的权益。行政救济,主要包括申诉/控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申诉/控告类,主要包括:(1)向人大常委会申诉:因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可通过人大代表,受理公民对这三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例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信访:你可通过书信、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按照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这些机关都设有专门的信访机构,它们对公民信访作出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供的一种救济方式。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予以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3)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你若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虽然控告的时间、范围和形式都没有特别的限制,但你要注意行政监察机关的救济也仅仅限于提出监察建议,一般不对控告事项本身昨出直接的处理。

行政复议,是指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时,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你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决定是否对你给予救济或如何救济的制度。

 

92、你可对哪些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呢?

 

答:在宗教活动中,你若认为下列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复议:(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除此之外还包括劳动教养;(2)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如行政机关根据你的申请应批准你从事某种活动却不依法批准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对你所主张的事实依法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却不依法确认的行为;(5)要求你履行没有法定依据的义务而已对你产生实际不利影响的行为;(6)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保护你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之法定职责的行为。

 

93、如果你对宗教局或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想要提起行政复议,应该向什么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呢?

 

答:对宗教局或公安局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可由你选择,或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或向其上一级宗教部门或公安部门提起复议。从便于你申请而言,实践中常向当地政府提起复议。对派出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或县级政府提起复议。如果对宗教局和公安局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应该向它们共同所属的政府提起。

 

 

94、你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行政复议事项?

 

答:当你认为宗教局或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你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95、具体处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什么机构?处理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对你可能不利的地方?

 

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部门,是行政复议机构,如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法规处、科。

行政复议基本上是书面复议,而不进行申请人(如你)与被申请人(即实施被复议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公开对质。所以,复议案件的办理,是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机关的办文程序,由办案人员审查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然后报行政复议机关审批:如处、科领导审批、单位分管的副主任审批、办领导审批、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批、分管省长审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行政复议不收费、便捷,但由于行政复议机构从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书面审理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怕当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导致行政复议机构多倾向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使行政复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96、你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否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答:你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即使你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97、行政复议案例

 

2005年7月18日,高某在其所在市友谊25街坊6栋2号室内与人交谈时,突然进来八、九个人,在未表明任何身份,也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将五人带至该市某区公安分局,进行讯问。当天下午,该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民警带高某对该市青年8号街坊2栋19号、青年8号街坊14栋24号、友谊19号街坊2区39栋29号和友谊25号6栋2号进行了非法搜查,并扣押了电视机、VCD、电子琴、和书籍等物品,还扣押了高某等人持有的存折和现金共计十六万八千余元。随后,高某依法对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进行追要,国保大队将案件转到民族宗教局。

同年11月16日,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对高某作出昆民宗字[2005]23号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高某等四人组织非法聚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颁布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该非法教会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68746.86元,没收其活动场所非法物品。”

问:如果你是高某,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答: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包括公安分局公安干警实施的讯问、继续盘问、搜查、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行为及宗教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调查行政强制等行为为程序前提的。因此,你可在1116日的两个月后,也就是2006116日之前,直接向向该市的宗教局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首先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具体指明被申请人是哪个行政机关,简洁明确地提出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被没收的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扣押。

然后,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接着详细表述认为本案中行政行为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对于本案,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1)基督教家庭聚会不需要登记。199710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2)“未登记”的聚会不必然意味着“非法聚会”,更不意味着“未登记”聚会上团体和个人的财产,就是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未登记(聚会)→非法(聚会)→聚会人扰乱社会秩序、聚会所使用包括聚会人的财产属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人被拘留、罚款、劳教、财产被扣押、没收”,正是宗教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和公安部门管理社会秩序的行政行为逻辑。这种逻辑,实际上不仅被某些人利用以通过没收或罚款来获取部门利益或私人利益,而且实质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的《宗教事务条例释义》第174页写道:“二、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存在三种违反这方面规定的行为:一是,有的场所根本不是宗教活动场所而擅自开展活动,如一些学校、宾馆等;二是,场所在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但在建国后已停止宗教活动,建筑物等被其他部门占有使用或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设施。目前,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有关部门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未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场所设置功德箱等设施,接受信教公民捐献,甚至雇佣假僧假道从事不正规的宗教活动;三是,由公司、企业为借宗教敛财而擅自设立的所谓寺庙宫观、利用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将这些所谓寺观租赁、承包出去谋取利益,进行宗教活动。……鉴于这类违法行为很多情况是出于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本条还规定,对这些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一个有理性的普通人的常识来观察和判断,电视机、VCD、电子琴、和书籍等物品,乃是用于聚会崇拜和信徒宗教信仰活动的物品,怎么就成了“非法财物”?理由只有一个:聚会未经登记,就是非法聚会;教会就是非法教会;教会的财物就是非法财物;非法财物就当没收。被扣押进而被没收的存款和现金,一部分是高某等人私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是信徒捐献用于宗教活动和慈善事业的钱款,怎么就成了“违法所得”?理由只有一个:聚会未经登记,就是非法聚会;教会就是非法教会;教会接受的款项就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就当没收。这种明显违背“常识”的逻辑之所以产生,并诉诸实践,只有一个原因:限制甚至剥夺你的宗教信仰自由,除非你归于宗教局管理,即“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登记使得其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之行为有了所谓的正当性合法性;正因为如此,是否反对登记,对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家庭教会的存在生死攸关。

所以,我们不仅应当柔和谦卑冷静刚强地反对和抵制登记,而且需要作为一个公民用自己的常识正义去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陈述和申辩,阐明什么是“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3)违反法定程序①没有出示证件:《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是,2005年7月18日,区民宗局、区公安局、区委统战部来抓申请人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申请人直到2005年11月16日看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才知道当时来的是什么人,这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申辩、陈述告知书:《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被申请人处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③没有扣押物品清单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没有给申请人任何扣押物品清单,申请人手中的扣押物品清单都是公安局开的,被申请人没有扣押手续,却扣押申请人的大量财物,是非法的,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检查证被申请人和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多次搜查当事人租赁的房屋,均未出示检查证,也未作任何检查笔录,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告知听证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十六万元的重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听证会,不但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更违反了法定程序。

 

98、你可对哪些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在宗教活动中,你若认为下列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诉讼:(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除此之外还包括劳动教养;(2)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是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你都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你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不作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就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你所做的具有行政法上效果的行为,如行政处罚;事实行为,就是指行政机关借助行政职权实施,虽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就可能对你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产生事实上的损害的行为,如执法人员殴打你的行为或损毁你所有财产的行为。

 

99、你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在多长期限内提出?

答:你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若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若因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你享有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你一般可在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的2个月后提起诉讼。

 

100、你不能对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不能对以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1)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即针对不确定的对象,能够反复适用,并不具有直接执行力,必须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实现其目的的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上表述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即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它分为选择型与唯一型两种:①《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都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或罚款的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5)刑事司法行为:仅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特定机关实施,而不包括宗教局;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没收、违法收审等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刑事司法行为的范围;必须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授权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让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制裁。但是,若公安机关扣押甚至没收宗教教徒或宗教组织的财产,是为私人或机关本身获取利益,则与《刑事诉讼法》授权目的相背离。

(6)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你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1、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特定的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注意,它还包括虽具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但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针对特定事项中的可确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为实施危房改造,市政府作出决议并发布公告,要求市区某个地段的所有居民于某个期限内搬迁至安置处;针对特定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102、如果你对省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你应向省会市即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②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仅包括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还包括如被告是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103、如果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后,仍然不服,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答: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你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该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你是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而提起诉讼,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或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你对这种改变仍然不服,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104、如果因用于宗教活动的房产等宗教活动场所被非法拆除,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你应该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05、如果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你、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你若对这些行政行为都不服,既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受理起诉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106、你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准备哪些方面的证据?提供证据有无时间限制?

 

答:①你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你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如你合法权益受到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和你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②如果你起诉被告不作为,应证明你提出申请的事实,所以,你应当提供你曾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不过,两种情况下,你不必证明你提出过申请: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你能够作出合理说明。③你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但不论何种形式,你都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你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你一定要注意,如果你在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没有正当事由而没有提供的证据,却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那么法院是不会接受和采纳的。

 

 

107、你在参加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必准备哪些方面的证据?被告有义务提供哪些证据?为什么?

 

答:你提起行政诉讼后,若被告认为你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被告不仅要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而且要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和行政规范依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述证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就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被告(行政机关)才有机会、条件和能力提供这些复杂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先调查取证再裁决”:必须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才能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内还不能提供证据,则可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了“先调查取证再裁决”的基本程序。

 

108、你在提起和参加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何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诉讼请求?

 

答:(1)你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殴打或摔坏物品的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因这种违法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你可要求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未向你表明身份,同样你可要求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

(2)你可要求法院撤销五类情形下的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即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该机关的权力,对属于该机关职权范围外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如宗教事务局行使只能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拘留权,或对你超过法定幅度实施罚款。⑤滥用职权:尽管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乃是不正当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职权的目的:如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出于私人利益或部门利益而非公共利益,行使权力;或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3)如果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表面上合法,但与你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差过于悬殊,明显的不合理或不适当,以至于在常人看来明显的不公正,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4)你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109、你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如何继续维护你的权利?

 

答: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你如果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10、行政诉讼案例

 

2005519,黎某与其亲戚、朋友在某市花园路丰华苑5进行正常的家庭聚会时,被市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录像,一些信徒则被询问。2005621民族宗教事务局“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为由,根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向黎某送达民族宗教事务局罚[2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停止活动;二、没收违法所得936元;三、并处2808元罚款”。对此处罚,黎某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051014,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宗教局的处罚决定。同年126日,黎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2005年12月14日(2005)钟行字第123号行政判决维持宗教局的行政处罚行为。

问:如果你是黎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你应该在20051229日之前向该市中级法院上诉。行政上诉状如下:

行政上诉状

上 诉 人:黎某,男,1966年生,现住某市花园路丰华苑5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上诉人因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该市某区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4日(2005)钟行字第123号行政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该市某区人民法院(2005)钟行字第123号行政判决。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在庭审中虽然说参加聚会的人不都是自己的亲戚,但也说都是自己的朋友,事实上,这25人有的是上诉人的亲戚,有的是上诉人的朋友。《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71016日发布)第三部分〈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因此,上诉人家的这种聚会是典型的家庭聚会。一审判决却认定为上诉人组织的25个人,都不是上诉人的亲戚和朋友,因此认定上诉人家的聚会不是家庭聚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被上诉人的笔录只能证明有一个人是上诉人打电话叫来的,不能证明25个人全部是上诉人叫来的,一审判决却认定为上诉人组织的这次聚会,属于主观臆断

3、上诉人因为疾病当时并不在聚会现场,这一点充分证明这次聚会不是上诉人主持的,一审判决却没有认定该事实。

4、上诉人收的奉献款是为了解决聚会人员的伙食费,不是为了谋取私利,不是违法所得,这一点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方面偏听偏信

1、一审判决认定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行为,因此没有采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的观点。上诉人认为,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节“一般程序”之中,明显属于行政处罚的程序行为,不象是事实行为。

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停止活动”不是行政处罚。可是,《宗教事物条例》第43条第2款把“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这两项典型的行政处罚并列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并列写在“行政处罚”一栏,因此,“责令停止活动”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7项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而不单单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

3、在一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被上诉人对其处以三倍的最高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显失公正”,一审法院却以被上诉人的处罚未超出法规规定的幅度为由不予采纳,明显有悖于法律的公正精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我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本市某区人民法院(2005)钟行字第123号行政判决,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黎某

20051226

后附:

1、本上诉状副本两份。

2、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05)钟行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

3、黎某身份证复印件

 

参考书目:

 

1、帅峰、李建主编:《<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

2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参考文章:

 

1、姜时华:“保护公民权利,还是强化国家控制?——评国务院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2、  欣向程:“评<宗教事务条例>对信教公民平等权侵犯的若干条款》,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3、  欣向程:“保护公民宗教自由是宪法的应有之义——评《宗教事务条例》的‘违宪’条款”,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4、  杨俊峰:“《宗教事务条例》的美与不足”,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5、  张千帆:“浅论中国宗教活动管理的宪法问题”,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6、  陶光::“对我国宗教财产权利的法律评价”,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7、  陶光:“宗教团体的登记与结社自由”,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8、  杨信之:“宗教立法中的比例原则问题”,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9、  杨慧:“从宪法的平等权保护看宗教法规的差别待遇”,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10、魏宏:“关于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载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11、范亚峰:“家庭教会的兴起和生存困境”,载公法政制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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