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召会不是邪教—— 我为地方召会做辩护
非著名律师
非常偶然的,在网络上得到一个消息,说是2008年十一国庆前后,在北京和杭州两地,地方召会的聚会被有关机关查处,主要涉案人员是大学生,相关人员有的被警告,有的被学校开除,有的被处以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由于时间、地点、人员、案号等言之凿凿,所以本非著名律师姑且认为该消息是准确的。出于律师辩护的本能和基督信徒的关切,我打算主要从法律方面,为他们做无罪、合法的辩护。(严格来说,政府也没有定他们的罪,因为没有走刑事程序;政府只是认为他们违法,但情节相对轻微。)考虑到召会普遍不受欢迎,我的辩护可能会给我带来些麻烦,所以首先声明:我不是召会的信徒,也未曾受到任何召会成员的委托,因此,此篇辩护词对于案件来说只能算是旁观者言,但是有耳愿听的,就听听吧!
一、邪教不是以名号而定的;实施邪教行为的才是邪教
政府在本次处理北京和杭州两地召会的过程中,认定他们是邪教的依据,似乎主要是其“地方召会的名号”。既然国家已经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你们还要以“地方召会”的名义来聚会;国家已经认定《圣经恢复本》是邪教书籍,你们还要读《圣经恢复本》,还要读《晨兴圣言》,那么你们就是邪教。
但是,政府认为李*洪*志是邪教头子,难道任何名字叫做“李*洪*志”的人都是邪教头子?显然不是。当政府说“李*洪*志”是邪教头子时,是在说“宣扬法轮大法”的那个李*洪*志;而只要宣扬“法轮大法”,就是邪教行为,而不论是否叫做李*洪*志。所以,认定邪教不是依据“名字、名号”,而是依据行为。同样的,不能仅仅从召会的“名号”上来认定是否是邪教;一个召会,只要实施了邪教行为,那么她就是邪教,无论她叫什么;而一个召会,只要没有实施邪教行为,就不是邪教,也无论她叫什么。实施邪教行为的,才是邪教。
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一﹚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非法组织;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四﹚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五﹚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
本案中,如果北京杭州两地的召会符合上面的五项特征,才可以定他们是邪教;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是以“地方召会”的名义聚会,就以邪教来对待处理。就是说,如果地方召会有符合上述邪教特征的教导,如果《圣经恢复本》和《晨兴圣言》有符合上述邪教特征的教导,才可以认定他们是邪教和邪教书籍。
二、呼喊派、地方召会最初被定为邪教是因为“反革命”的言论,而本案的地方召会没有。
很明显,本次案件中两地的召会受到了“呼喊派”的牵连。下面是关于早期打击呼喊派时的说明文件。
从上面引述的这段材料可以了解到,最早将呼喊派定性为邪教,是因为当时政府认为其接受“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利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冲击和抢占教堂,冲击党政机 关和公安部门,叫嚷要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抗到底。”这是典型的“反动、反党、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教行为。
1987年政府又一次打击呼喊派。原谅我搜集不到这次打击呼喊派所依据的文件和理由。
如果打击呼喊派的理由,就是政府所陈明的“在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下,利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冲击和抢占教堂,冲击党政机 关和公安部门,叫嚷要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抗到底”,那么很显然,本案地方召会并没有类似行为。
在上述官方打击“呼喊派”的早期文件中,看不到对“呼喊派”的另一项重要的指控,就是“常受主”,似乎这个罪名是在打击“呼喊派”之后才有的,而且似乎也没有公开文件。倒是在中国南方家庭教会影响巨大的领袖“林献羔”所写的一本“中国的异端”的小册子中,明确指控“以李常受为头子的呼喊派,高举李常受,敬拜李常受”,不知这种说法从何而来。但是这个小册子以讹传讹,又没有版权而广泛流通,对打击呼喊派应该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舆论作用。如果“呼喊派”果然将李常受这个人尊为“神”,尊为“主”,那么根据法律,“呼喊派“的确有邪教的嫌疑。但是,李常受曾多次声明这是错误的教导,并禁止这种说法,同时发表声明与持这种说法的划清界限。所以,如果有的地方召会神化首要分子,具有邪教的嫌疑,那么反对这种说法的其他地方召会并没有神化首要分子,就不应当有邪教的嫌疑。
神化首要分子是邪教的重要特征,而本案的地方召会显然也不具备这个构成要件。
三、召会是一个“笼统的叫法”,此召会不是彼召会。
政府文件以为“呼喊派又名地方召会”(厅字[1995]50号),这是对“地方召会”的巨大误解。地方召会没有名称,或者说"地方召会"不是一个名称,这是描述召会的地方性和显出,就是在一个地方的召会。因此,各地方都有各地方的召会,而各地的召会是属于各自地方的。每一个地方召会在行政上是独立的,所以没有中央总部。不该以为有哪一个特定的召会是带头的召会;所有的地方召会在上帝面前都有同等的地位。
其实,所谓的召会,是对希腊文“ekklesia”(希腊字母不是这样,在下不懂输入希腊文,也找不到黏贴,就以英文字母充数,见谅,下logos同)的另一种翻译。这个词有很多含义,如聚集、会和、会众等,当然会有不同的翻译方法。华人教会比较熟悉的翻译是“教会”。但是任何翻译都不是一一对应的,而且似乎每一种翻译都可能有所偏重又有所遗漏。“召会”这种翻译强调了“会众”是“蒙受呼召”而形成的,而“教会”这种翻译倾向于强调“以上帝的话语教导”,两种翻译各有千秋,但不能断然说哪一种翻译是错的,不好的,更不能单单从这个翻译的不同上来断定谁是异端邪说,谁是邪教。比如希腊文“logos”,和合本翻译为“道”,恢复本翻译成“话”,学者刘小枫翻译为“言”,怎么好单单从翻译上来断定是非?
因此,召会只是教会的另一种说法,不能泛泛的认为:凡是以“地方召会”的名义聚会的,都是邪教。邪教的定性应该是针对个案的,而不是普遍的;在认定邪教时,只能认定这个“召会”是邪教,那个召会是“邪教”,而不能说凡是“召会”都是邪教;此召会不是彼召会,此召会是邪教不代表其他召会也是邪教。只有奉行邪教教导、邪教行为的,才是邪教。
四、本案北京杭州两地召会的聚会,没有邪教的教导,也没有邪教的行为。
传说中的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杭劳教字(2008)第1442号 《劳动教养决定书 》写到:
【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自2007年11月以来,叶希楼在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小区3幢2单元602室其暂住处多次租住褚某某、郑某某等多名学生学习《晨兴圣经》、《旧约圣经恢复本》等邪教类书籍,从事"呼喊派"邪教活动。
本委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11月以来,叶希楼在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小区3幢2单元602室其暂住处多次参加邪教聚会活动,组织褚某某、郑某某、曹某某等多人学习《晨兴圣经》、《旧约圣经恢复本》等宣扬邪教的书籍,灌输邪教思想,组织参加邪教活动。2008年9月2日9时许,叶希楼在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小区3幢2单元602室非法聚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简单的说,本案认定当事人从事邪教活动,仅仅是因为他们阅读了《晨兴圣经》,《旧约圣经恢复本》。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所谓《晨兴圣经》,实际是《晨兴圣言》。
如果这个召会聚会时像当年的呼喊派一样,“接受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利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冲击和抢占教堂,冲击党政机 关和公安部门,叫嚷要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抗到底”,那么我无话可说;
如果这个召会聚会时宣扬法律规定的邪教思想,神化首要分子啦、制造、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啦,那么我也无话可说;
但是他们并没有政府文件规定的呼喊派的反革命行径,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邪教行为,那么,又凭什么认定是邪教呢?只因读了两本书?
只因为读了两本书就被认定是邪教活动?这是两本什么样的邪教书籍?这两本书在哪里、那段话宣扬了何等的邪教思想?是反党反政府的反革命,还是神话首要分子?是违反了那份政府文件还是违反了那部法律的那条那款?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说清楚吧!
答案是:没有!
《晨兴圣言》不过是信徒经常阅读的灵修书籍,和众多教会使用的灵修书籍一样,顶多是教义不同;而《恢复本圣经旧约》不过是圣经的一种翻译版本加上翻译者自己的注释。如果说引起争议,《恢复本圣经新约》争议应该更大!比如关于启示录的寓意解经,指责天主教、更正教、基要派都错了。但这是神学上见解的不同,和邪教、和国家法律无关。
五、地方召会和其他教会之间的分歧是教会内部的事情,只有在触犯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法律才可以干涉,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
一方面,地方召会的确有自己的独特说法和教义,比如召会、恢复、那灵等,但更多的是众教会误解了地方召会。中国南方家庭教会影响很大的林献羔(人尊称其为“林伯”)写的小册子“中国的异端”,其中将“呼喊派”称为在国内影响较大的异端。其中不乏误解。该小册子还称“天主教”是异端,或者不足为训。但是影响不容忽视,似乎家庭教会和三自教会都视“地方召会”为毒蛇猛兽,一听“那灵”就马上警觉。
使徒信经往往被视为鉴别教会正统与否的试金石。地方召会不仅认同使徒信经,而且认同尼西亚信经。当然,并非认同两个信经的都算正统,即使认同两个信经,仍然可能被指认为“异端”,如形态论的撒伯里乌主义和次子论的阿里乌主义。但是无论怎样,这只是教会信仰上的事情,是神学见解上的事情,是教会内部的事情,而不是关于邪教的法律问题。法律无法断定教义是否正确。只有当教会的教义和作为,侵犯或者煽动侵犯人民的健康和财产,威胁社会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才有干涉的必要和可能。教会内部的争端,只要不涉及这些,法律和政府就不应当干涉,这就是几百年来的政教分离。法律的归法律,信仰的归信仰。
六、邪教的法律处分原则:对邪教的定性与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主管,不应由行政机关或者宗教管理部门来认定
我国颁布了不少关于邪教的法律、司法解释。邪教的处理问题应该纳入法律的程序。是否是邪教应当由法庭来裁决;如果要定罪量刑、剥夺自由,更应当由法庭依据法律裁决。但是本案的处理方法完全游离于法律、法庭之外:行政机关自己做主认定谁是邪教,自己做主对邪教进行处罚,自己做主剥脱相关人员的自由进行劳动教养——这无论如何都是违反法律的。立法法更有规定,剥夺自由的事情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不能授权立法!通过劳动教养来处理宗教问题,规避司法审查,不利于澄清事实,不利于教育群众,还会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总之,本案中仅仅依据两本根本没有邪教教导的书籍来认定邪教,是错误的。邪教应有邪教的教导和行为。本案当事人没有法律和政府文件所列明的邪教行为或者邪教教导,因而不是邪教。本案仅仅通过劳动教养程序,涉嫌程序不公和程序违法。在政教分离的时代,法律不应当处理教义的分歧,只有当教会侵犯人身健康和财产、威胁社会和国家安全时,政府才有干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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