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廿九章fficeffice" />
v. 祭司就職禮(二十九1~46)
本章在一定程度而言,可說是個附記。因為前面幾章的主題是會幕使用的器皿和衣飾,惟獨本章記錄某個禮儀的細節,然而本章亦可視為前面討論的累積。此外本章最後幾節(出二十九38~42)又詳細討論以色列祭司的主要任務:此後每日的獻祭。
雖然本章所記都是一時的規例,鄰國人民的禮儀又有不少雷同之處,此中仍有好幾個顯著的永恆原則。祭司必須在象徵上潔淨,他要洗過身、獻過祭贖罪後,才能穿著新衣就職。他要嚴肅地為這事工受膏,手、腳、耳朵都要獻上給神。只有這樣,祭司才能獻上神所喜悅的祭物。這些禮儀都要每日一次重複七天,以強調其重要性,又象徵完全。
{\Section:TopicID=226}二十九1~9. 洗身和膏立
4. 用水洗身。三十章17~21節附註所描述的洗濯盆,就是為此事以及其他潔淨禮儀而造。這是基督教洗禮的先驅(多三5;弗五26)。
7. 膏油。這種特殊膏油的成分,記於三十章22~33節。本節似乎表示如此受膏的只有亞倫(他的兒子不包括在內;但又參出三十30)。後來膏立君王(幾乎具有祭司的身分)也可使用同樣的禮儀(撒上十1);用於任命先知則只有象徵式的意思(王上十九6)。膏立表示蒙神揀選,指定擔任某種事工。在王國時代初期,聖靈恩賜往往隨膏立而賜下(撒上十6),故此,後來可能成為屬靈恩賜的象徵。後來「神所膏立的」和「神所揀選的」幾乎成為同義詞(詩八十九3)。對基督徒來說,耶穌「基督」(即「受膏者」)不但是君王,更在天上更美帳幕中永為祭司(來九11)。「膏立」的概念因此增添了更深的新義。
9. 分別為聖,這詞直譯「使手充滿」是閃族文化的專用術語(在馬里文獻中已有出現),大概取自「將職位所有權益授與某人」。然而這字在本節大概沒有這個含義;將之譯作「使他就職」(NEB 作 install)比「授任」(RSV 作 ordain)為佳。
{\Section:TopicID=227}二十九10~28. 就職所獻之祭
所獻的祭包括了贖罪祭(14節)、全牲的燔祭(18節),第19~21節特有的血禮,以及第22~28節象徵性的「搖祭」。除了19~21節引人注目的禮儀以外,這些祭禮的基本形式和在其他情況下獻祭並沒有什麼分別,因此沒有必要在此詳加詮釋。
10. 按手在公牛的頭上。按手代表認同,是贖罪祭的通例,清楚表示:祭牲之死被認可為與獻祭者死亡相同。犧牲之後的血禮,包括在壇角上抹血(作為恆久可見的表徵),和將餘下的血澆在壇邊和壇腳,讓它自行流走(12節)。
20. 耳、手拇指、腳拇趾。象徵式地潔淨,獻給耶和華。祭司要聽而順從,手足都為神工作。失去手拇指和腳拇趾是無能和無用的代表(士一6),將之獻給神,就是將全副精力獻上的意思。「耳號」似乎是永久為奴者自甘順服的記號,請參二十一章6節註釋{\LinkToBook:TopicID=196,Name= 二十一1~11. 希伯來奴隸}。
{\Section:TopicID=228}二十九29~46. 祭司事務的綜合規例
這些規例關乎祭司聖服自父傳子(29節);使祭司任命正式化的聖筵(可算是個「平安祭」),因為只有祭司才可以吃「聖肉」(33節);為祭壇所作一次的贖罪(36節,和合本作「潔淨」);以及祭司新上任之後,每日在壇上獻祭的規例(38節以下)。
33. 贖罪之物,希伯來原文的動詞是 kuppar,和約櫃之「蓋子」,即「施恩座」一詞字根相同。最好的譯法可能是(無人稱的)「遮蓋罪之物」,因為它不一定包含挽回(英:propitiate,即轉離神的忿怒)的意思,只有對付罪或除罪(英:expiate,即取消罪)之義而已。除非經文明言奉獻者和對象兩者的位格,否則最好還是不譯作「挽回」。
36. 為壇獻贖罪祭(RSV 直譯,和合本作「壇就潔淨了」)。可能因為這壇是人手所作,因此算為「不潔」。不像二十章24、25節指定的石壇或土壇,用的是天然材料。
38. 每天,這就是後世以色列聖殿崇拜的核心:ta{mi^d[,「每日常獻的祭」(英:perpetual daily sacrifice,徒三1)。這字解作「常例」的例子,可見於出埃及記二十七章20節。每日常獻的祭後來視為律法的中心,即使在緊急狀態時被逼中斷,也是聳人聽聞的禍事(但八11)。路加福音二章8節的牧羊人,大概也是致力於供應聖殿獻祭的羊羔。除了律法其他要求之外,單是常獻的祭,每年便需要羊羔七百頭。
40. 細麵……油……酒。素祭和奠酒是附屬的祭,與祭牲同獻。背後的想法大概是要將完整的燔祭獻給神,便當包括日常飲食的基本元素(肉、餅、酒)。
46. 他們必知道我是耶和華……是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本段以一句有力的聲明作結,說明神的心意是要住在祂子民中間。實際上本節直截了當地指出,這就是神起初將他們從埃及拯救出來的宗旨。全段以一個包羅萬有的勝利宣言作結(利未記一再以此為某條律法或命令的惟一理由):我是耶和華他們的神。本節和二十章2節一樣,神所要求所命令的無論是什麼,單此宣告已足夠成為祂子民遵從的理由了。這話點出了神的本性以及祂施恩與我們所建立的關係。因此本節就是以上經文的總綱和巔峰。──《丁道爾聖經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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