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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四章
4.罪祭(四1-六7〔MT四章至五章〕)
這段聖經討論的祭祀,與前三祭的字句、結構、重點都不同,形成另一類的祭。它們有下列幾點差異:
(1)第一類祭(一-三)的啟示,假設會眾認識甚麼是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第二類祭卻需要詳細論述這些祭的意義和目的。
(2)前三祭沒有說明甚麼事引發人獻祭,多次提到若有人或人……若獻……,顯示出自甘願。罪祭(指贖罪祭和贖愆祭)則非出於自發,這些訓令乃為特別的境況──犯罪的後果(四1、13、22、27,五1、14,六2〔MT五21〕)。
(3)一至三章的重點在於神對各祭的觀點:作為馨香的火祭。這句在前三祭共提十次(一9、13、17,二2、9、12,六15、21,三5、16),而四至五章只用了一次(四31)。相反地,四至五章則著重獻祭帶給人的後果:必蒙赦免。這句在罪祭共提九次(四20、26、31、35,五10、13、16、18,六7),而這詞是前三章所缺少的。
(4)第一類祭的指示次序,根據祭物的價值貴賤排列,第二類祭卻不按祭物貴賤次序,而根據犯罪者的地位和影響性大小排列。
(5)血的處理也顯示有兩類不同的祭,前三祭中祭牲的血只能灑在壇的周圍(一5、11、15,三2、8、13),罪祭則有兩種處理方法,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除灑血壇周,還要帶點進聖所(四5-7、16-18),其他的罪祭,就和燔祭和平安祭(素祭沒有血)一樣只灑血在壇腳(四25、30、34)。
文學結構,字辭哂茫?駥W觀念等都顯示四至六7是與一至三章不同類型的祭。但在這兩章同一結構聖經中,仍存在一個相當富爭論性而似乎不能澄清的問題:贖罪祭和贖愆祭的關係如何?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單獨獻的祭,還是兩個同獻的祭?抑或是一個祭的兩部份?這個答案須從文章結構、字義、其他舊約獻祭的經文幾方面去了解。
經文結構
這兩章聖經段落相當清楚,每段都以若( !ai ~im)或若有人( yKi vp,n, nephesh ki^)開始,而結束都是祭司要為他贖了/贖罪,他必蒙赦免。
根據這個用字的準則,這兩章聖經可以分成下列大綱:
四1-2 罪祭的導論( yKi vp,n, nephesh ki^)
四3-35 為誤犯了罪而獻贖罪祭
3-21 血彈在聖所裏
3-12 為受膏的祭司( !ai ~im)
13-21 為全會眾( !ai ~im)
22-35 血抹祭壇四角
22-26 為官長( rv,a} ~@sher)
27-31 為平民獻山羊( !ai ~im)
32-35 為平民獻綿羊( !ai ~im)
五1-13 為贖愆的贖罪祭
1-6 獻羊( yKi vp,n, nephesh ki)
7-10 獻鳥( !ai ~im)
11-13 獻細麵(!ai ~im)
五14-六7 為誤犯了罪而獻的贖愆祭
五14-16 對神的過犯( yKi vp,n, nephesh ki^)
17-19 懷疑的過失( yKi vp,n, )
六1-7(MT五20-26)損人的過失(i vp,n, yK nephesh ki^)
段落引句有兩種不同方式,第四章的贖罪祭都是以若( !ai ~im)開始(3、13、22、27、32節),1而五14-六7的贖愆祭則以若有人( yKi vp,n nephesh ki^)為引句。至於五1-13的一段卻同時以若有人和若作小段引句,兼備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分段方式。五1雖以贖愆祭的引句開始,但7節和11節卻用贖罪祭的句式,所以五1-13的一段經文,在文學結構上,功用是將贖罪祭和贖愆祭連接起來,成為一個大段落。可見這兩祭的儀式雖有分別,但在文學結構上卻是不能分割的同一類祭祀指示。雖然這段的祭物是贖罪祭,但句子結構卻與第四章截然不同,夏理申指出:「這章的前幾節經文句子結構非常複雜,使讀者感覺與上一章的簡單機械式直接的指示完全不同。」2加上本段經文,罪 aF;j' chatta{~和愆 !v;a; ~a{sha{m的交錯哂煤鸵饬x混淆,使人感覺這兩祭的分別實不明朗。
罪 taF;j' 和愆 !v;a; 的意義
罪 aF;j chatta{~在舊約中的意義相當清楚,是不中目標或錯過了正道(missing the mark),例如在便雅憫的戰役中,有人「能用機絃甩石打人,毫髮不差( afij}y' ] , yach@te{~即犯罪的動詞)。」(士廿16)除了這節和極少數的例外3,中文對這用了580次的希伯來字(包括動詞、名詞、形容詞)一律翻譯為罪(英文翻譯是sin)。
相比之下,愆 !v;a; a{sha{m的翻譯就麻煩得多。無論中外譯本,對這字都沒有一致的翻譯,英文主要將它譯作罪(sin,與 aF;j; cha{te{~ 同義),罪疚或錯失(guilt or feel guilty),越分(trepass)。中文翻譯也不遑多讓,包括有犯罪(四13),罪(五2),錯(五18),過犯(六4),查出有罪(六5),虧負(民五7),凄涼(結六6)自覺有罪(何五15),定為有罪(何十2),擔當罪(何十三16),賠罪禮物(撒上六3)等,4缺乏統一的翻譯。原因是這字含意甚廣,難將它們歸納成一漢詞。然而從這字在舊約出現的次序先徒,可見不同翻譯的含意實在彼此關連,慢慢演進。 !v;a; `a{sha{m基本意思是過錯,與罪過 haF;j' ';; chatta~th同義,所以這字首次在舊約出現時,就是犯罪的意思(創廿六10)。後來 !v;a; `a{sha{m與 haF;j' chatta{~th在廣義的罪過字意中,各有不同的偏重觀念, haF;j' chata{~th維持以神標準測量而顯出差誤的基本意思; !v;a; ~a{sha{m卻成為換喻(metonomy)強調過錯所引起的損失,在自己身上的報應或罪疚(創四十二21,現中和呂振中的翻譯),或對別人的虧負(民五7),繼後意義進一步引伸,變成為了修補損害的挽救行動,所以有些經文要求 !v;a; ~a{sha{m翻譯為賠罪禮物(撒上六4)。雖然如此,舊約較後篇幅出現的 !v;a; ~a{sha{m也不一定是演變了的意思。可能仍然是原來意思,與 af;j; cha{te{~,同義,摩西在加低斯沒有將榮耀歸與神(申卅二51),亞干取了當歸神的物(書七1),掃羅干犯耶和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命(代上十13;參撒上十五1-31),烏西雅返耶和華的殿,要在香壇上燒香(代下廿六16、18),以色列人和祭司利未人沒有離絕外邦人,效法這些國民可憎的事,與他們混雜(拉十1、2;尼十三27)等,這幾處中文翻譯的罪就是希伯來文的愆 !v;a; ~a{sha{m也許這兩個同義字的分別是:
!v;a; 「罪」:主要是指忽略、未盡力、大意、無知而引致的錯失。有人以為「罪」( taF;j' )是干犯的罪(sin of commission),不該行的去行;而「罪」( !v;a; )是省略的罪(sin of omission),應行不行。亞比米勒斥責以撒不諏崳瑤缀跏共恢?咧伦铮骸改阆蛭覀冏鞯氖巧觞N事呢?民中險些有人和你的妻同寢,把我們陷在罪裏」(創廿六10)。約瑟的哥哥也因他們對約瑟的量度和憐憫不夠而認罪:「我們在兄弟身上實在有罪,他哀求我們的時候,我們見他心裏愁苦,卻不肯聽」(創四十二21)。在利未記和民數記常提出這是疏忽的過失,例如利五2、3:「或有人摸了不潔的物……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罪了」。5
五1-13這段聖經中,af;Oj; cha{te{~ 意義相當固定,動詞是犯罪(1、5、7、10、11、13),名詞是罪(6、10、13)或為罪而獻的贖罪祭(6、7、8、9、11)。反觀 !v;a; ~a{sha{m無論翻譯或意義都不劃一,和合本將動詞翻譯為有了罪(2、3、4、5),名詞譯為贖愆祭(6、7),但若按, !v;a; 的三個不同含意,第2、3、4節是犯罪的意思,第5節是自覺有罪(呂振中,思高),第6和7節當然是賠罪禮物的意思(現中,呂振中,思高)。既然愆 !v;a; ~a{sha{m常與罪 af;j; cha{te{~ 同義,但有時與罪有差異,研究這兩章聖經時,就要小心,切勿貿貿然單憑這兩個字詞的出現,判定贖罪祭與贖愆祭是截然不同的兩個祭。
贖罪祭 taF;j''chatta{~th和贖愆祭 !v'a; ~a{sha{m的關係。
分辨這兩祭的問題,跟上段罪與愆兩字的分別非常相近。因為 taF;j' chatta{~th 是罪的意思,也是為罪而獻的贖罪祭的專稱, !v'a; ~a{sha{m同樣是愆和贖愆祭。所以罪與愆兩詞相同和混淆的現象,也同樣在贖罪祭和贖愆祭之間出現。
首先可以確定的,就是贖罪祭和贖愆祭不會是同一種祭的兩個名稱,丁良才指出兩祭的指示有些非常不同的地方:
(一)贖罪祭有時是為個人獻的,有時是為會眾獻的,但贖愆祭是只為個人獻的;(二)贖罪祭有七種祭物,但贖愆祭只有一種(就是公羊,也多是公綿羊,求潔淨之長大痳瘋的人〔十四12〕,和求潔淨之拿細耳人〔民六14〕,所獻的贖愆祭乃是公羊羔〔就是公綿羊羔〕,但這些贖愆祭是特別的〔參十四12〕,聖書上沒有一次記載有獻公綿羊為贖罪祭的);(三)贖罪祭之血有三種用法(七2),贖愆祭之血,祭司只要灑在壇上的周圍(七2)像燔祭(一5)和平安祭的血一樣(三2);(四)獻贖愆祭的人須如數償還所虧損的,又另加五分之一,贖罪祭是注重那犯罪的人(本為可怒之子,是應當死的),贖愆祭是注重他所犯的罪,(使神和人受虧損須要償還)。6
贖愆祭固然與贖罪祭有分別,但卻非截然不同的兩種祭,除了都是為犯罪而獻外,按這兩章聖經的指示,這兩祭非常密切聯繫,有時更是不可分割,甚至一些經文似乎將兩祭混為一談。
1.罪 af;Oj; cha{tta{~ 和愆 !v'a; ~a{sha{m都同是獻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原因。贖罪祭不是單為罪,贖愆祭也並非只因愆而獻,反而多次說明贖罪祭\cs20taF;j' chatta{'th是因為愆 !v'a; ~a{sha{m(四2、13、22、27),同樣贖愆祭 !v'a; ~a{sha{m也是為了罪 af;Oj; cha{te{~(五15、16、17,六1、3、4)。
2.贖罪祭和贖愆祭都是為同一情況下犯罪而設。史耐德認為贖罪祭的特點是為誤犯( hn;n;`]Bi bishga{ga{h)而獻;贖愆則強調賠償犯罪引致的損失,7至於犯罪情況,可能是誤犯的,也可以是明知故犯的,這個說法相當牽強。首先並非每段贖罪祭經文都說明是為了誤犯,祭司犯罪(四3-12)8和五1-13的一段沒有提到誤犯這詞,所以不能證明贖罪祭是單為誤犯的。其次,贖罪祭三次的誤犯了罪之中兩次(四13、22)原文是由錯誤 nn'v; sha{gag的動詞或名詞與愆 !v;a; ~a{sha{m組合而成,而贖愆祭兩次提及誤犯,其中一次是用 !v;a; 與犯罪 af;Oj; cha{te{~組合,可見罪和愆都是誤犯。再者,這兩祭都提到類同事情:不指證人發誓或冒犯起誓(五1、4),其實與起假誓(六3、5)同樣都是明知故犯,攔阻司法公正,導致別人損失,但前者獻贖罪祭,而後者獻贖愆祭。可見兩祭的動機並不容易分別。
3.五1-13使強硬堅持贖罪祭與贖愆祭是截然不同的祭的論點相當尷尬。除了過犯或愆 !vea; ~a{sha{m多次在這段贖罪祭經文中出現,與犯罪 af;Oj; cha{te{~ 的同義詞哂猛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