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的无限滥用将会使政府丧失最基本的信誉
―― 从法律角度看北京市公安局的“五不租”fficeffice" />
海涛
“为提高出租房主履行治安责任的意识,北京警方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主守法履责达标建设”专项活动,并集中检查出租房的“五不租”情况。社区民警将协调各种协警力量入户宣传,同时对辖区出租房进行一次全面入户查访”……生活在中华疆土的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了类似的新闻报道,政府也已习惯于以保护人民生活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名义来大肆的侵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政府也会片面的宣传其功劳和良好的动机,从而让人民对政府感激涕零,政府却从来不会让其行为“规范”在国家的法律范围内!看一下正被北京媒体火炒的“五不租”的具体规定便可明白“1.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不租。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人员不租。3.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不租。4.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的人员不租。5.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人员不租。”
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的私权利,应当由民事相关法律来调整,公权利不应当干涉!政府的规章不应当违反上位法律,其效力低于后者。更何况“五不租”规定只是北京市政府一个部门的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的双方只要在自愿公平的情况下即可,公民的意识自治充分受法律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五不租”规定不可限定公民自由合法的房屋租赁的活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一项民事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五不租”规定并不是属于上述所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是其最基本的一项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安警察根本无权干涉!再依据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房屋租赁作为合同法律关系是完全受民事法律所保护!公安机关无权解除一份合法的民事合同,更无权宣告一份合同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有资格判定一份合同为无效合同。
公安警察的法定义务不应当转嫁给公民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4、6、7、8、9条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77、78、112条等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五不租”规定给予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只有询问承租人是否有身份证件并登记承租人姓名、证件种类与号码的义务以及在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对于后一项义务是在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后才有的,“五不租”规定明显加重了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五不租”规定更是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居住权!从“五不租”规定的出台到北京社区民警的入户查访,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权力的非法扩张在中国现今并不为鲜见!行政权力就如河道里的水一旦涨过河沿就会失去原有的壮观与美丽而变为凶猛的野兽!中国并非一个完全法治的国家,行政权力常常会脱离控制超越法律!其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 本帖最后由 曹志 于 2007-10-23 11: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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