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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还是保护?——也谈网络宗教活动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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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3 14: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在中国民族宗教网看到左旭生、王斯琴合写的《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看作者单位是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所谓在其位谋其政,他们对网络宗教活动感到忧虑并呼吁加强管理也很正常。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难免为两位作者的良苦用心感到些许不安;两位政府公务人员还提到,网络宗教活动的管理“存在真空”,应该“探索多种管理途径,形成社会控制合力”,这一提法尤其让人心生疑虑。下面笔者就结合该文内容,对作者提及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网络宗教活动存在“管理真空”吗?

 

在《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中,作者将网络宗教行为分为新闻信息类,网络出版类,传经布道类,法事法会类,捐赠流通类。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这些行为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财产处分权,经营自主权等几个方面。该文中提到的新闻信息类和网络出版类的网络宗教活动可以归为言论自由权问题,传经布道和法师法会类活动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问题,捐赠流通类的活动则可归类到生产经营和捐赠行为中去。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照其他类似的网络行为,看看网络宗教行为涉及的几个方面是否已经脱离了行政管理。

 

关于宗教场所的问题,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该在经登记的宗教行为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行为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两位作者据此认为,虽然网站不属于《条例》明确的经登记的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宗教活动场所的作用;网络宗教活动虽然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但它具备了宗教活动的特性,也将对个人和社会发生影响,所以,现有规定无法约束网上祈祷念经、网上讲经布道、网上敬神敬佛、网上法务法会等宗教活动,造成了网络管理的障碍与真空。个人认为,作者的这种类比混同了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的差别,没有考虑网络活动的特殊性。在新浪、搜狐等一些大的门户网站上,一条热门新闻下面往往有数以万计的网友评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网友们这种集中表达意见的行为,就该属于虚拟的集会或者游行示威了。但这种看法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对于网络宗教活动来说也同样如此。作者在谈到具体的网络敬拜、布道活动之前,就已经总结了网络行为的交互性、虚拟性、参与性等特点,但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却又无视这些特点的存在,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该文对网络宗教出版物的编印、宗教用品与艺术品的经销等行为的分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作者认为,60%以上的宗教网站免费提供电子版宗教内部性资料供阅读、下载及复制,而不用经过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30%以上的宗教网站附带有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的经销活动。这些网络宗教行为由于打上了网络的烙印,用现行的宗教法规无法对其定性和管理。笔者认为,作者对这一现象的理解并不全面。不仅仅是宗教网站,对于绝大多数网站来说,不论是门户网,还是个人或者几个网友合办的兴趣类网站,制作电子书籍并提供现在是非常普遍的,这也是网站跟会员之间进行交流沟通,会员获取学习资料的重要途径。这也正是互联网自由、开放、信息流通快等优点的表现之一。至于宗教用品的经销,这是一种网络商品的销售行为,互联网的研究人员一般称为电子商务。最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逐渐催生了B2BB2CC2C等各种形式的网上交易方式,并出现了慧聪、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数量庞大的电子商务网站和交易平台,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中小网站以及一些BBS论坛等也都开设有个人之间的交易板块,这些现代交易形式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颠覆了以往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可以说,目前的网络交易中,绝大多数都没有进行工商注册,而且,对于网民之间的小规模交易,也没有必要都经过登记、注册等手续,互联网自身强大的净化功能完全能够调节,依靠现有的行政力量,也根本无法全面管理。而且,对于互联网电子出版物的发行、网络交易等行为,也并非如作者所说处在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电子书籍的发布、下载都做出了繁复的规定,而宗教商品的网络交易管理还没有受到干预,并非因为它的性质特殊,而是整个网络交易的管理都还处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淘宝网的几十万网上个人商铺,没有一家进行过工商注册。北京市知道2007121日实施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中才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营业执照,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而在其他信息类网站上进行附带的商品销售等行为并不在规制之列。之所以要做如此宽松的规定,就是考虑到网络自我调节、自我净化的能力,在多信息中心的网络空间里,政府要想靠强制约束管制规模如此庞大的交易行为,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所以,并非存在法律真空,而是根本就无从管起。作者其实是将网络宗教活动与普通网络行为割裂开来,夸大了它的现实处境。

 

不是管制不够,而是保护不够

 

纵观《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两位作者只提到宗教网站有多少个,有多少网站提供资料下载,但通观全文,并没有事实证明,网络宗教行为有监管的必要性。如果仅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把一些网络宗教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作者就要呼吁加强立法,似乎有些不分轻重缓急的嫌疑。网络色情、诈骗、迷信、暴力等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其泛滥程度早就引起过媒体、学者的警惕,这方面的立法虽然也有很多,但治理效果如何?立法并不万能,仅依靠政府力量的强力管制,根本就没有任何效果,即使在每一个网站上都安装监控软件,海量信息如何处理还是个问题。这些对广大人民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靠政府一人之力还无法解决,现在就将网络宗教活动作为假想敌加以防范,是否有些不知轻重?

 

实际上,无论是对普通的互联网言论,还是对宗教活动,我国的互联网管理都采取了很严格的监控标准,这种监控主要表现在对敏感词语的过滤,对境外网站的拦截,对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控制,以及对虚拟空间服务商,IDC服务商等的控制等等。除了一些小的网站之外,对一些大的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来说,他们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都对敏感内容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在著名的搜索引擎GOOGLE上搜索信息时,虽然搜索的内容并不敏感,或者只是为了研究之用,但只要涉及到敏感词汇,在搜索结果页都会出现“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搜索结果未予显示”这样的提示。再联系近两年的一些例子,从一塌糊涂到世纪中国,再到最近的牛博网,一些深受网民欢迎的民间网站,只因偶尔出现的敏感内容(因为网站的交互性,“敏感”内容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有些所谓敏感内容,只是因为触动了一些在位官员的利益,揭发了他们的罪行。以牛博网为例,熟悉互联网的人都知道,从一个无名小站做到日访问量几十万的大站,是非常不容易的,如果只是备案不及时就被关闭,而之后又迟迟不予备案,这对一个网站的打击是巨大的。只顾控制便利、不顾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属于明显的不合理行政行为。

 

牛博网被关停报备期间的截图

很多深受欢迎的网站,一个电话就足以结束它们的生命

 

该文两位作者还提到管理网络宗教行为的具体对策,包括“对国外某些不良网站,可以采用信息过滤与封堵技术,抵御境外渗透”;“对国内的宗教网站,可以实行设立网站审批制(规定哪些人或群体可以设立宗教网站)、信息内容分级制(对宗教信息和内容进行分类管理,规定哪些可以发布,哪些不可以等等,防止简单的一刀切)、实名制管理(如规定在宗教网站上开展宗教活动须提供身份证号和姓名,教职人员证书号)”等等;此外,作者还呼吁:“在网络宗教行为的监管措施上,须明确宗教事务部门在网络事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或紧急的时候,可以对网络的不良宗教信息内容进行管制和封锁”。第一个建议提到的,正是我们的网络监管部门日夜操劳的事情,而且效果良好,从技术上说,如果没有网络突破技术,网监部门可以封锁任何来自国外的网站,也能够过滤任何带有敏感字眼的内容。所以,抵御境外网站渗透,似乎不需作者操心,而本人更担忧的是,如此围追堵截,是否侵犯了公民起码的知情权?而且,如此建议是对网民爱国心的不信任,要知道,网络封锁不但堵死了“不良信息”的入口,也堵死了网民对外展示中国正面形象的出口,其结果反而不利于中国国际形象的树立。第二个建议是典型的管制思维在作怪,如果真如作者建议的那样去实行,几乎没有多少宗教网站能够存活。因为如此一来,宗教管理部门为了减轻管制成本,将对网站设立规定苛刻条件,或尽量不批新网站。根据以往审批体制下的经验,这种情形的出现几乎是一种必然。网络实名更不是什么新鲜东西,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博客实名制最后黯然退出,应该能引起我们足够的思考。赋予宗教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权利,“对网络的不良宗教信息内容进行管制和封锁”的做法就更有滥权之嫌,我们前面提到,现有的网络管制方式的一大弊端就是随意性太强,一条即时消息就可以删除“敏感文章”, 一个电话就能关掉一个网站,而网站对此的救济途径却几乎是空白。在力量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还要给宗教管理部门赋权,不知道其中的逻辑何在?

 

总体来说,我国对互联网言论的管制不是太松,而是太紧了;网络宗教行为也并不需要管制,而是需要保护,对网站非法与否的鉴别,网民的立场应该是第一要考虑的因素。对待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的出发点不应该是管制,相反,立法更应该考虑公权力可能对公民造成的侵害,并加以切实防范。所以,本文认为,对网络宗教行为的立法干预应该侧重三个方面:一,以防止公权力滥用为基本考量,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禁止设立宗教网站的事前审批等限制手段,保证国家机关不肆意干涉宗教自治和公民自治范围内的活动;二,防范民粹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对正常宗教活动的攻击;三,对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宗教活动追究法律责任。在多权力中心的互联网世界,政府应当也只能充分相信网民的自我治理能力,保护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给公民的思想和良心自由留一片自由空间,不但是对公民自治权利的尊重,更是政府获得民众支持,对外展示正面形象,增加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全面了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最基本要求。

 

 (本文为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http://www.pacilution.com)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 本帖最后由 曹志 于 2007-12-11 18: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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